二、农村生活基础设施类
重点用于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改善农村整体面貌,包括: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农村沼气、农村公路建设、无电地区电力设施建设、中西部部分地区农网完善工程、全国血吸虫病综合治理、经济综合开发示范镇、以工代赈和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等。
16、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16.1 项目基本情况 “十五”期间,中央累计安排国债投资117亿元,加上地方配套和群众自筹,总投入约220亿元,解决了农村5600万人的饮水困难和1100万人的饮水安全问题,取得了历史性成就。但据调查,截至2004年底,全国29个省(区、市,不含京、沪和港澳台)和新疆兵团尚有3.22亿农村人口存在饮水不安全问题,其中,各类饮水水质不安全的有2.27亿人,水量不足、取水不方便及供水保证率低的近9600万人。为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改善农民的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十一五”期间,国家继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按照2006年8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十一五”期间计划全国1.6亿农村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
16.2 投资规模和重点 2007年,国家初步安排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64亿元,规划解决3200万农村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并重点向中西部地区倾斜。
16.3 申报要求和程序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参照项目建设程序,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印发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在部门职责分工上,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落实好规划的编制和报批、项目审批、计划下达以及建设与管理的监管工作;水利部门商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卫生部门负责提出急需解决的地氟病、地砷病、血吸虫病病区需改水的范围和项目建成后的水质检测、监测。
在项目申报和审批上,原则上以地市为单元,由具有一定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建设程序的有关要求,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商水利部门审批。地市级发展改革委和水利(水务)局根据年度计划控制规模,联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和水利(水务)厅(局)申报年度项目建议计划,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和水利(水务)厅(局)联合编制省级年度项目建议计划,连同所列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文件、省级有关部门对配套资金的承诺文件、上一年度项目建设情况总结材料一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水利部汇总审核各省上报的年度项目建议计划后,提出全国年度项目建议计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各省和水利部的建议计划对年度任务进行综合平衡后,商水利部下达项目建设投资计划。
该项目建设所需资金,由中央、地方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中央补助投资比例大体上按照西部平均68%、中部45%、东部为16%安排。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各项规定,深化改革,强化管理,34完善体制,确保工程建成后如期发挥效益和良性运行。
17、农村沼气
17.1 项目基本情况 为巩固以退耕还林为重点的生态建设成果,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全面推进农村小康建设,从2003年起,国家启动了农村沼气国债建设项目。截至2006年已累计安排国债投资55亿元。项目建设以“一池三改”为基本单元,即沼气池建设与改圈、改厕和改厨同步进行,有条件的地方还鼓励推广以沼气为纽带的北方“四位一体”、南方“猪沼果”和西北“五配套”等生态家园模式。根据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关于大力普及农村沼气的要求,“十一五”期间,农村沼气建设将进一步加大力度,计划新增农村户用沼气2200万户(其中国家补助建设1300万户),并配套建设服务支撑体系。
17.2 投资规模和重点 2007年,初步安排国债投资25亿元用于农村沼气建设项目,重点安排适宜发展沼气的退耕还林还草地区、粮食主产区、水库库区,同时兼顾畜牧业主产区、南水北调沿线等重点水源保护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以及血吸虫病、地氟病疫区等。在资金安排上向中西部地区,尤其要向西部地区倾斜。
17.3 申报要求和程序 申报农村沼气项目的地方必须具有适宜发展沼气的自然条件,地方政府和农户应有发展沼气的积极性,有充足的技术力量和相应的技术服务能力。在年度计划的安排上,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规划确定年度投资规模,各省农村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要求,联合向农业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报文申请补助投资(附可行性研究报告、配套投资承诺函、农户申请表等文件),农业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各省申报文件及相关材料确定分省投资计划,并联合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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