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无电地区电力建设
20.1 项目基本情况 我国幅员辽阔,许多地区由于位置偏远,经济落后,又远离电网,至今尚未解决用电问题。2002年至2003年,为解决无电乡乡政府所在地用电问题,利用小水电、太阳能光伏发电和风电等可再生能源技术,国家实施了“送电到乡”工程,目前工程已基本完,并取得明显成效,解决了近200万人口的基本用电问题。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要求,“十一五”期间将在已实施“送电到乡”工程基础上,启动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工程(“送电到村”工程),逐步解决无电人口用电问题。
20.2 投资规模和重点 投资规模:2007年国家初步安排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工程国债(拨款)资金7亿元。安排重点:重点安排中西部地区,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优先安排可通过电网延伸解决用电的居住相对集中的村屯,电网延伸不到的,可通过光伏发电、风电来解决,对于人口居住过于分散的要结合生态移民统筹考虑。在投资安排上向水库库区和华侨农场倾斜。2007年集中解决华侨农场无电人口用电问题。
20.3 申报程序和要求 申报程序: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年度实施的工程项目和投资,由省级无电地区电力建设项目法人通过省级发展改革委统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相关要求:各地及各省(区、市)要编制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十一五”规划;提出的年度实施项目要完成工程技术方案设计,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经省级发展改革委批复同意;落实项目建设资本金,取得银行贷款承诺函;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汇总后于每年的3月底以前,将本年度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工程的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具体项目、工程方案、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以及投资计划建议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补助标准:西藏80%,四川藏区、青海藏区、新疆南疆15个贫困县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50%,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8个东部省份不予补助,其余地区20%;项目法人以自有资金配套20%;其余为银行贷款。
20.4 项目后期管理 无电地区电力建设管理由省级人民政府(或授权委托的机构)统一负责,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负责无电地区电力建设的规划编制和有关协调管理工作。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负责各自电网系统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工程的实施和管理,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
21、全国血吸虫病综合治理
(一)农业综合治理
21.1.1 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血吸虫病农业综合治理重点项目建设规划》,2006-2008年对4532个重疫区村作进行综合治理,实施水改旱或水旱轮作面积48.1万亩,低洼地带养鱼灭螺3.9万亩,新增圈养舍饲家畜56.1万头,建设完善7个省级、164个县级家畜血吸虫病专业实验室。
21.1.2 投资规模和重点 2007年,国家初步安排国债资金1亿元用于血吸虫病农业综合治理重点项目建设,重点支持血吸虫病疫区水改旱或水旱轮作、养鱼灭螺、圈养舍饲家畜及家畜血吸虫病专业实验室建设等。
21.1.3 申报要求和程序(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审批。县级及县以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县级农业部门组织编制后,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农业部门按程序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农业部门,省级农业部门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省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级农业部门组织编制后,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2)项目投资计划的申报程序。根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农业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农业部上报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根据专项建设规划和各省申报的项目投资计划等,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农业部将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各省发展改革部门和农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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