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12.1 项目基本情况 全国病险水库达3万余座,水库的拦蓄、调配能力受到削弱,对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城镇、交通干线和工矿区等设施构成威胁,水库效益严重衰减,进而制约了水利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与保障作用的发挥。为此,国家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为继续推进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在审核水利部编制的《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二期工程规划报告》(以下简称《二期工程规划》),确定中央补助的重点病险水库共2112座,估算总投资368亿元,其中中央投资190亿元。截至2006年底,已安排《二期工程规划》项目投资计划93亿元(其中中央水利建设投资46亿元),安排了519座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建设。
12.2 投资规模和重点 2007年,初步安排中央投资32亿元用于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8亿元,国债投资24亿元。中央投资用于列入《二期工程规划》内且前期工作完善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中央投资与地方配套投资比例东、中、西部地区分别为1:2、1:1及2:1。
12.3 申报程序和要求 申请中央投资补助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需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05]806号)及随文下发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项目前期工作,进行项目及投资建议计划申报等工作。
(一)前期工作。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管理。(1)安全鉴定:在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中,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根据《大坝安全评价导则》对水库进行安全评价。按照水利部颁布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安全鉴定。(2)安全鉴定核查:中央补助投资的病险水库,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将安全鉴定成果报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及相应的核查承担单位,由核查承担单位核查后提出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经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确认后印送地方。(3)项目审批:病险水库必须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鉴定,并在履行建设程序后安排开工建设。总投资2亿元(含2亿元)以上或总库容在10亿立方米(含10亿立方米)以上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必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水利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要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建设规模和内容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在其概算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后,由水利部审批。总投资2亿元以下且总库容在10亿立方米以下的大中型和单位库容(每立方米)建设投资大于4元的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可直接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经流域机构复核后,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抄送水利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其它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审批程序,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二)项目和计划申报。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年度计划要按照管理权限逐级申报,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审查后,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申报项目和年度计划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1)大坝安全鉴定书和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出具的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报告。(2)初步设计批复文件。(3)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对建设投资的承诺文件。(4)经批准的水库水管体制改革方案,财政部门拨付“两费”的有关文件。(5)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所在地政府及主管部门、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名单。(6)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建议。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部按照整体推进各地病险水库加固工程建设的原则,根据各地项目验收情况和水管体制改革实施情况,对各省上报的项目进行研究,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12.4 项目后期管理
(1)中央补助投资全部用于大坝稳定、基础防渗、泄洪安全等主体工程建设,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各地要对各个渠道承诺的配套投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确保投资按时、足额到位。凡经稽察、审计发现地方配套资金不按承诺文件到位,将视情况停止对该项目的中央补助投资。
(2)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投标招标制、工程监理制等各项制度,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主任令第3号)及有关规定,加强计划管理和财务审计。凡进行施工的项目,必须有经过批准的施工设计方案,严禁边施工、边勘察、边设计的“三边工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各阶段工作必须实行严格的资质管理,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任务,要由具有甲级或乙级(大型水库必须是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项目法人、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和监督体系,各单位要严把质量关,对因本单位的工作质量所产生的工程质量问题承担责任,避免加固工程完成后再发生病险情况,确保工程质量和按期完工。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完工后,要抓紧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送水利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完善各项工程管理措施,确保大坝安全。
(3)水利部对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实施监督管理。在项目实施阶段,省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不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和存在问题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将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各地在进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的同时,要抓紧进行水管体制改革,精简机构和人员,落实管护经费,降低管理成本,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和奖惩办法,加强和改善对水库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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