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水利综合治理
21.2.1 项目基本情况 为遏制血吸虫病疫情发展趋势,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国家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水利血防工程建设。水利血防工程主要是结合江河综合治理、节水灌溉、人畜饮水和小流域综合治理等水利工程,改变钉螺生存环境,防止钉螺孳生扩散,从而达到减少人群感染血吸虫病机率的目的。
为科学开展水利血防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血防工作的总体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了水利部组织编制的《全国血吸血病综合治理水利专项规划报告(2004~2008年)》(以下简称《血防规划》),规划从2004至2008年对云南、四川、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7省的164个县以及江西省余江县和湖北省天门市进行水利血防重点治理,工程类型主要包括河流治理、人畜饮水、节水灌溉、小流域治理四类,主要工程措施包括渠道、河坡硬化、抬洲降滩、修建沉螺池等,规划总投资68.72亿元。规划实施完成后,预期达到直接消灭钉螺面积约4.0亿平方米,控制影响钉螺面积约27.0亿平方米。
截止2006年底,已累计安排投资32.8亿元(中央13.48亿元、地方19.33亿元),接近50%。部分重点项目的建设进展顺利,工程正在逐步建成并发挥效益。
21.2.2 投资规模和重点 2007年初步安排国债投资1亿元,重点用于安排实施《血防规划》内血吸虫病情、螺情比较严重的地区,且前期工作完备、灭螺效果好、投资见效快的项目,确保今年内解决剩余的疫区人畜饮水安全问题。
21.2.3 申报要求和程序 按照国家现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水利血防工程项目特点,水利血防项目前期工作和申报程序具体要求如下:
(1)水利血防项目前期工作一般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两个阶段。
河道治理类血防工程项目,工程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工程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由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组织技术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人畜饮水类血防工程项目,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商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按照水利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要求完善前期工作,要做好血吸虫病疫区人畜饮水类项目与各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的衔接工作。灌区配套改造类血防工程项目,已列入全国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规划项目的建设内容,按现行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前期工作要求完善前期工作;未列入全国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规划的项目和不属于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的建设内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由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组织技术审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商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卫生主管部门进行批复。小流域治理类血防工程项目,原则上以小流域或地市为单元,编制项目年度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现行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要求,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商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卫生主管部门进行批复;初步设计报告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于“可结合项目”,在上报项目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的同时,将所包含的血防工程项目投资建议计划和建设内容一并上报;对于“不可结合项目”,单独申报年度投资建议计划。
(2)申报的项目必须在规划之内,规划以外项目原则上不予考虑。项目须按照建设程序要求做好前期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文件,省级和地方有关部门对建设资金的承诺文件等。中央水利血防项目由流域机构上报水利部,地方水利血防项目由省发展和改革部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求省卫生主管部门意见后,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与水利部,同时抄送流域机构。流域机构依据《血防规划》对各省上报的水利血防项目进行审核,提出意见上报水利部。水利部对流域机构提出的意见进行研究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投资计划安排建议。
21.2.4 项目后期管理 水利血防项目属水利工程,其验收、建后管护和运行等相关后期管理工作应按《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中有关管理规定执行。项目建成后,要根据国家和部颁验收规程,组织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应邀请工程所在地卫生主管部门参与,并对工程的血防功能进行验收。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明确管理主体和责任人,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以及良性循环的管理机制,保证工程效益的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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