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6.17 上市公司最晚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 个月内,根据公司的
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提
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对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和必
要性发表独立意见,并与上市公司的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能用于开展证券投资、委
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
资助等。
6.18 上市公司在实际使用超募资金前,应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6.19 上市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
集资金投向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6.20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
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应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
6.21 上市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
后及时报告本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 41 —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
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
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6.22 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
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6.23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少量节
余资金用作其他用途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
6.24 上市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
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
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2 个交易日
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
情形、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 42 —
6.25 上市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
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鉴证报告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
露。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
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
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在鉴证报
告披露后的10 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
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认真分析注册会计师提
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公司应当在收到
核查报告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6.26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
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上
市公司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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