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4 前条提示性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出售的数量;
(二)拟出售的时间;
(三)拟出售价格区间(如有);
(四)出售的原因;
(五)下一步出售或增持计划;
(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为应说明的其他事项。
4.15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
确规定涉及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拟对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
重组等影响上市公司股价的重大信息的范围、内部保密、报告和披
露等事项。
4.16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
通知上市公司、报告本所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对上市公司进行或拟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
(二)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的;
— 31 —
(三)持有、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
拍卖、托管、设置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
(四)自身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的;
(五)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
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及时通知上市公司、报告本所并配合上市公司予以披露。
4.17 上市公司收购、相关股份权益变动、重大资产重组或债
务重组等有关信息依法披露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应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刊登提示性公告,披露有关收购、
相关股份权益变动、重大资产重组或债务重组等事项的筹划情况和
既有事实:
(一)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
(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出现异常波动;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预计该事件难以保密;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4.18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涉及上市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
间通知上市公司并通过上市公司对外公平披露,不得提前泄漏。一
旦出现泄漏应当立即通知上市公司、报告本所并督促上市公司立即
公告。紧急情况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直接向本所申请公司
股票停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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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 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上
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
闻,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主动配合上市公司调查、了解情况,
并及时就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的真实情况告知上市公司。
4.20 本所、上市公司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调查、询
问有关情况和信息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
如实回复,提供相关资料,确认或澄清有关事实,并保证相关信息
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4.2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其信息披露工
作,与上市公司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上市公司随时与其取得联系。
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向本所报备指定人员的有关信
息,并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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