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
7.5.1 上市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
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7.5.2 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对
重大投资的审批权限,制定相应的审议程序。
7.5.3 上市公司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
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
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
公司董事会报告。
7.5.4 本所不鼓励上市公司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
财或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
衍生产品投资。公司经过慎重考虑后,仍决定开展前述投资的,应
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
受能力,限定公司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规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由公司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
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7.5.5 上市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
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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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
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
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
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7.5.6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
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
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节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
7.6.1 上市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制度,明确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传递、审
核、披露流程,指定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主要联系人,
并明确各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
7.6.2 上市公司应明确规定,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
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
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
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
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7.6.3 上市公司应建立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制度,明确对未公
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以及
信息不能保密或已经泄漏时,公司应采取的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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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4 上市公司应规范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
息沟通与交流制度或活动,确保公司在对外接待、业绩说明会、网
上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时不进行选择性披露,公平对待所有投资
者。
7.6.5 上市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
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
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
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上市
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
项,上市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7.6.6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
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
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7.6.7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
的,公司应指定专人跟踪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关注承诺事项履行
条件的变化,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事件动态,按规定对外披露相
关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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