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募集资金管理
6.1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
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6.2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上市公司控
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上市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
业遵守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6.3 上市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
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专户
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上市公司存在两次
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
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6.4 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
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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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
金额和期限;
(三)上市公司一次或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
过人民币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
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上市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
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
任。
上市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本所备案并公告协议
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
提前终止的,上市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
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本所备案后公告。
6.5 上市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
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
的,上市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上述内容应纳
入前条所述的三方监管协议之中。
6.6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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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
形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本所并公告。
6.7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
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6.8 上市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6.9 上市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
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6.10 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
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上市公司应当调
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
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
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6.11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对
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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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的情形。
上市公司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
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6.12 上市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
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6.13 上市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
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帐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
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 个交易日内
报告本所并公告。
6.14 上市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上市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 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改变原因
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
的,视同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6.15 上市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
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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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 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
用);
(五)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 个交易日内报告
本所并公告。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
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投资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补充流通资金到期之前,上市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
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6.16 上市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披露以
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金额
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
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
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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