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公平信息披露
5.1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
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
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
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
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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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上市公司或本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5.2 上市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
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上市公
司许可,不与上市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
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
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
的资料;
(四)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
用前知会上市公司;
(五)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5.3 上市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
拒不改正的,上市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本所并公
告。
5.4 上市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
供已披露信息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上
市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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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
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
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5.6 上市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
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
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5.7 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如果出现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
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5.8 上市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本指引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
应积极进行自愿性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
信息披露。
5.9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
和调研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
过程并全程参加。接受采访或调研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
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
同时签字确认。
5.10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
调研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由前款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的书面记录
报送本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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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或接受特定对象
调研、采访的相关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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