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3.6.1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本指引、本所其他相
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3.6.2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应当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最大利益,以合理的谨慎、注意和应有的能力在其职权和授权范围
内处理公司事务,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从事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
行为。
3.6.3 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相关决议,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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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擅自变更、拒绝或消极执行董事会决议。如情况发生变化,可能
对决议执行的进度或结果产生严重影响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3.6.4 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有
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及进展变化情况,保障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
3.6.5 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各项
职责,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上市公司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制度,明确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及各相关部门(包括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做好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第七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管理
3.7.1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
委托公司向本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
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
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
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
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
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 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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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本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
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3.7.2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
本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同意本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
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3.7.3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
果。如因确认错误或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
由上市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7.4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上市公司申
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
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
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
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
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3.7.5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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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
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
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
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
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
更。
3.7.6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
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本指引的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
等相关处理。
3.7.7 对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本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
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3.7.8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
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可委托上市公司向本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
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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