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
7.7.1 上市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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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
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7.7.2 上市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
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7.7.3 上市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
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7.7.4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
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
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
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
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7.7.5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
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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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
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
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
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7.7.6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
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
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
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
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7.7.7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至少应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
一次。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
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
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及时向审计
委员会汇报。
7.7.8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
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
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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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9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第7.1.6 条所述所有营运环节。内部审
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
行调整。
7.7.10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
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
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7.7.11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
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7.7.12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
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
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
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7.7.13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
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
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
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
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7.7.14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
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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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
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7.7.15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
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
事会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予以披露。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
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
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7.7.16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
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
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
用);
(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
(如适用);
(五)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7.7.17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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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
并出具核查意见。
7.7.18 上市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
应当至少每两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
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7.7.19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
结论鉴证报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
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7.7.20 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
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
有)。
7.7.21 上市公司应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
况,作为对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
要指标之一。公司应建立起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
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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