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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9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3.7.10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上市
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
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
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3.7.11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
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2 个交易日内,通过上市公司董事会向本所申
报,并在本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
本所在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3.7.1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
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
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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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3.7.13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
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
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 个交易日内;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3.7.14 上市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
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本所申报。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本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3.7.15 上市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未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核心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进行锁定或前述人员自愿申请对所持本公司股份进行锁定
的,应当及时向本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本所确定的锁
定比例和限售时间锁定股份。
公司应在招股说明书或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上述人员股份锁
定或解除限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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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6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
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
女、兄弟姐妹;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
(三)上市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
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本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
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7.17 上市公司应当加强股份管理的内部控制,督促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指引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在买
卖本公司股票前将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
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
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四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4.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采取切实措施保证上市公司资产
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
— 27 —
方式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4.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关联
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
间接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资产,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4.3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其股
东权利或者实际控制能力操纵、指使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下列行为,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
益:
(一)要求上市公司无偿向自身、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
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二)要求上市公司以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
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三)要求上市公司向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
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四)要求上市公司为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
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
(五)要求上市公司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
(六)谋取属于上市公司的商业机会;
(七)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4.4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充分保障中小股东的投票权、
提案权、董事提名权等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其权利的
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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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确保与上市公司进行交易的公
平性,不得通过欺诈、虚假陈述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等任何方式损
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4.6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时,应当严格遵
守相关规定,不得利用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
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不得以利用他人账户
或向他人提供资金的方式来买卖上市公司股份。
4.7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应当严格按照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本所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本指引第3.7.13 条所述期间内买
卖上市公司股份。
4.8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上市公司控制权时,应当就受
让人以下情况进行合理调查:
(一)受让人受让股份意图;
(二)受让人的资产以及资产结构;
(三)受让人的经营业务及其性质;
(四)受让人是否拟对公司进行重组,重组是否符合上市公司
的整体利益,是否会侵害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对上市公司或中小股东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刊登《权益变动报告书》或《收
购报告书》前向本所报送合理调查情况的书面报告,并与《权益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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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报告书》或《收购报告书》同时披露。
4.9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公司控制权时,应当注意协调
新老股东更换,防止公司出现动荡,并确保上市公司董事会以及公
司管理层稳定过渡。
4.10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本所关联人档案信息库
的要求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
4.1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做出的承诺必须具体、明确、无
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做出的承诺能够
有效施行,对于存在较大履约风险的承诺事项,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提供经本所认可的履约担保。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评价履约
能力,如果经营、财务状况恶化、担保人或履约担保物发生变化等
原因导致或可能导致无法履行承诺时,应当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并
予以披露,详细说明有关影响承诺履行的具体情况,同时提供新的
履约担保。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已经达
到时,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4.1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遵守其所做出的各项有
关股份转让的承诺,尽量保持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和经营的稳定。
4.13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通
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前刊登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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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计未来六个月内出售股份可能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股
份总数5%以上的;
(二)出售后导致其持有、控制上市公司股份低于50%的;
(三)出售后导致其持有、控制上市公司股份低于30%的;
(四)出售后导致其与第二大股东持有、控制的比例差额少于
5%的;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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