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投资者关系管理
8.1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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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
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8.2 上市公司应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8.3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上市公司应事
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
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
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8.4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上市公司应及时
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8.5 上市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
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
告。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
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
导。
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
题和建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8.6 上市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
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
或解答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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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
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
载。
8.7 上市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
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8.8 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
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8.9 如果由上市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
“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8.10 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
公开致歉:
(一)上市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本所公开谴责的;
(二)经本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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