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独立董事特别行为规范
3.4.1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
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上市公司
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及时通
知上市公司并提出辞职。
3.4.2 独立董事应充分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 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
(二)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 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
3.4.3 独立董事应当对下述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关联交易(含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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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资金);
(五)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六)《创业板上市规则》第9.11 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九)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明
确、清楚。
3.4.4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动履行
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本所报告,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
调查:
(一) 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 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 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 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3.4.5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每年应保证不少于十天
的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
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
3.4.6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本
所及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 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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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
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 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
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 对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
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 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3.4.7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报本
所备案。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及投票情况;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如提议召开董事
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
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等。
3.4.8 上市公司应建立《独立董事工作笔录》文档,独立董事
应当通过《独立董事工作笔录》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
独立董事勤勉尽责情况将作为本所在纪律处分时衡量是否给
予该独立董事减责或免责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节监事行为规范
3.5.1 监事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本指引、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积极履行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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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 监事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对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
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3.5.3 监事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提出罢免的建
议。
3.5.4 监事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市公司存在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本指引和
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予以纠正,并向中国
证监会、本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监事的勤勉尽责情况将作为本所在纪律处分时衡量是否给予
该监事减责或免责的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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