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
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选聘
3.1.1 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规范、透明的董事、监事
选聘程序,保证董事、监事选聘公开、公平、公正、独立。
3.1.2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或者更换董事时,应当实行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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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投票制。
3.1.3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除应符合《公司法》
的相关规定外,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
评;
(三)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四)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
务,切实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大会或
者董事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
举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
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
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提交股
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表决。
3.1.4 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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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
任公司监事。
3.1.5 董事会在聘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前,应当考察该
候选人所具备的资格、经营和管理经验、业务专长、诚信记录等情
况,确信所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正直诚实,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具
有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或者行业知识,能够胜任其职务,不存在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指引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3.1.6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经理、副经理或财务
总监担任。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人员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应经
本所同意。
3.1.7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应符合《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培训工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08 年修订)》(以下简称《备
案办法》)等相关规定。
本所根据上述规定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
独立性进行备案审核。
本所认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违反《指导意见》、《培训工作指
引》或《备案办法》第三条所列情形的,本所可以向上市公司发出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关注函,上市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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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关注意见。
本所认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违反《指导意见》、《培训工作指
引》或《备案办法》第三条所列情形,且情形严重的,本所可以对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对于本所提出异议的人员,
董事会不得将其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3.1.8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在独立董事中配备公司业务所在行业
方面的专家。
3.1.9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简历中,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
(一)工作经历,特别是在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
作情况;
(二)专业背景、从业经验等;
(三)是否存在本指引第3.1.3 条所规定的情形;
(四)是否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
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五)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3.1.10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后三年内,上市公司
拟再次聘任其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应当
提前五个交易日将聘任理由、上述人员辞职后买卖公司股票等情况
书面报告本所。
本所对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
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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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董事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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