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董事行为规范
3.2.1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创业板上市规则》、本指引、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及其
所签署的《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3.2.2 董事应当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文件情况和资料的
基础上,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表示明确的
个人意见。对所议事项有疑问的,应主动调查或者要求提供决策所
需的更充足的资料或信息。
如无特别原因,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
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
席,独立董事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涉及表决事项的,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
见。董事不得做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
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以上董事的
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3.2.3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向本所
报告: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12 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
其间董事会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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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董事审议授权事项时,应当对授权的范围、合法合规性、
合理性和风险进行审慎判断。
董事应当对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督。
3.2.5 董事审议重大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解发生交易的原
因,审慎评估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长远发展的影响,特别关注是
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方式掩盖关联交易的实质以及损
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3.2.6 董事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真实意图、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作出明确判断,特别关注交易的定价
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评估值的公允性、交易标的的成交价格与账
面值或评估值之间的关系等,严格遵守关联董事回避制度,防止利
用关联交易向关联方输送利益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
3.2.7 董事审议重大投资事项时,应当认真分析投资前景,充
分关注投资风险以及相应的对策。
3.2.8 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应当积极了解被担保对象
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并对担
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方的实
际承担能力作出审慎判断。
董事在审议对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应当重点关
注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股权比例进行同比例担保,
并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必要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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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审慎判断。
3.2.9 董事在审议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议案时,应当关注该项资
产形成的过程及计提减值准备的原因、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否符合
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董事在审议资产核销议案时,应当关注追踪催讨和改进措施、
相关责任人处理、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损失处理的内部控制制度的
有效性。
3.2.10 董事在审议涉及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时,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存在利用该等事项调节各期利
润的情形。
3.2.11 董事在审议为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
务资助时,应当关注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财
务资助且条件同等,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
上市公司是否按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等情形。
3.2.12 董事在审议出售或转让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
特许经营权等与公司核心竞争能力相关的资产时,应充分关注该事
项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或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并应
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前述意见应在董事会会议记录中作出记载。
3.2.13 董事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对公司的报道,如有关报道可
能或已经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及
时向有关方面了解情况,并督促董事会及时查明真实情况后向本所
报告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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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4 董事应当督促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地履行其职责,
严格执行董事会决议。
3.2.15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立即向本所和公司所
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向董事会报告所发现的公司经营活动中的重大问题或其
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但董事会未采取有效
措施的;
(二)董事会拟作出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本指引、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公司
章程的决议时,董事明确提出反对意见,但董事会仍然坚持作出决
议的;
(三)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3.2.16 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董事辞职导致
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其辞职报告应在下任董事填补因
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
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3.2.17 上市公司应与董事签署保密协议书。董事离职后,其
对公司的商业秘密包括核心技术等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
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且不得利用掌握的公司核心技术从事
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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