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监事会
2.4.1 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
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
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2.4.2 上市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
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2.4.3 监事会成员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2.4.4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
存。
2.4.5 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
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
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
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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