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光中谈刑诉法修改 “保障人权”条款须继续修订

2012年03月09日09:53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保障人权 陈光中 刑诉法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律师在场权 死刑复核权 被追诉者 沉默权 严打 刑事诉讼法

下次修法应更强调保障人权

新京报:刑事诉讼法修改不可能一步到位,下一次修法有什么问题需要重点解决?

陈光中:这次刑诉法修改,在第二条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使2004年宪法修改增加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一次突破性地载入了国家基本法律,这应当说是一个来之不易的重大进步。

刑诉法第一条写“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我一直主张把“保护人民”改成“保障人权”。第一条是立法宗旨,具有宏观全局性的意义。刑诉法里面在打击犯罪的过程中,最需要保障人权,重点在于保障被追诉者的人权,因为在刑诉中他属于弱者,被强大的公权力机关追究犯罪。

从长远方面来看,第一条、第二条要做统一的重大修改。因为现在第一条和第二条没有全面体现建立公正、权威、高效的司法制度。第一条典型的是以打击为主线,第二条写了保证无罪的人不受追究,要从这两条统一着手进行修改,体现现代法治的理念。

人权保障做唯一价值也不现实

新京报:立法中,不少公众关心沉默权,认为应该明确地写进法里?

陈光中:我的看法是,彻底的沉默权在世界范围看都没怎么做,唯一做的是美国,但美国的沉默权也不是没有争论。

英国是沉默权的发源地,我认为中国可以参考英国,英国从绝对沉默权到相对沉默权也有极大地争论。律师、学者反对的占大多数,但是打击犯罪的部门强烈主张要改,最后议会通过。

举个例子说,在现场发现你身上有赃物,比如口袋里有毒品,周围脚底下发现有毒品,就会把你带到警察局,或者当场盘问,这时就没有沉默权。英国在四种情况下没有沉默权,我认为沉默权是一种诉讼发展必然要达到的,但相对的沉默权比较符合实际。

有人说,把保障人权放在唯一的价值,实际上这是不可能的。一个社会不打击犯罪是不可能的,有犯罪不打击就影响整个社会的利益,影响国家的利益,也影响民众的切身利益。

法治进步与经济政治进步互动

新京报:这次修改很重要的一个内容是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也有不少人认为不够彻底,还需要完善。

陈光中:现在可预见到的是非法证据的排除难度很大,实物证据几乎排除不了,言辞证据排除也很难。实际上,从2010年“两高三部”发布两个证据规定到现在已经实行一年半,典型的案例一个都找不到,不是没有案例,而是司法中排除不了。

这就带来一个新的问题,这次修改后仍面临实施的问题,也就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应当做却不做带来的后果是什么?

实际上简单一句话,我们学者当初设计时讲证据裁判的程序制裁原则,即违反程序的,特别是严重违反的,一概无效,不限于非法证据排除。但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难以规定进去了,只能留待展望下次了。

新京报:这次立法机关为什么不采纳?

陈光中:没到时候。民主法治的进步,整体说要有经济、政治、文化的推动,他们是相互协调的。比如说政治体制改革推不动,法治想大进步是不可能的。只有综合地、互动地推进才行。现在我们只能说,在现有的条件下,立足现实,适当超前。

适当超前到什么程度就比较复杂了,想什么都一步到位不可能,立法部门的指导思想也是稳步推进。立法部门也是稳中求进,一开始他就提完善刑事诉讼,不是提改革。所以涉及一些难度大的复杂问题都暂时不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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