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修正草案完善讯问嫌犯程序和必要侦查措施

2012年03月08日10:11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侦查措施 修正案草案 侦查机关 侦查取证 刑诉法 基金份额 修正草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 犯罪嫌疑人 拘传

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向大会作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中国网3月8日讯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王兆国表示,修正案草案重点完善了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和必要的侦查措施。

王兆国说,侦查是侦查机关为追究犯罪,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根据侦查取证工作的实际需要,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了口头传唤犯罪嫌疑人的程序,适当延长了特别重大、复杂案件传唤、拘传的时间,增加规定了询问证人的地点,完善人身检查的程序,在查询、冻结的范围中增加规定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修正案草案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国家安全法、人民警察法规定,侦查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于技术侦查措施没有作出规定。修正案草案增加了严格规范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修正案草案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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