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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玫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所所长,教授,法学博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和修法过程,大致经历了以下阶段:
一、1949年-197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中国没有制定刑事诉讼法典,只在《宪法》和若干单行法规中对司法机关体系以及一些刑事诉讼原则和程序作出规定。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大制定和颁布了《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同年12月颁布了《逮捕拘留条例》,其中包括一些刑事诉讼原则和制度,这些成为当时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依据。与此同时,为制定刑事诉讼法的准备工作也在进行,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起草了《刑事诉讼条例》草案,分7编共325条。
1957年,借鉴苏联的立法并结合当时的司法实践经验,拟出《刑事诉讼法(草稿)》,经广泛征求意见,又于1963年形成《刑事诉讼法草案(初稿)》,条文数量减到200条。
此后,由于极左思潮以致十年动乱,立法活动被彻底搁置。结果造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30年间,中国没有刑事诉讼法典。
1976年10月,随着粉碎“四人帮”,十年动乱结束,实行改革开放,制定刑事诉讼法的契机重新来临。1979年2月成立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在1963年刑事诉讼法草案初稿的基础上,进一步总结经验,起草了新的法典草案,并于1979年6月提请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审议,后于1979年7月1日通过。
197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自1980年1月1日起实施。从体例上看,1979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分为四编(分别是:第一编,总则;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三编,审判;第四编,执行),共有164条。该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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