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兆国:重大贿赂案件律师会见在押嫌犯需经批准

2012年03月08日10:12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王兆国 犯罪嫌疑人 修正案草案 贿赂犯罪 律师执业 贿赂案件 辩护律师 侦查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 恐怖活动犯罪

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向大会作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中国网3月8日讯今日9时,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他在介绍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辫护制度时表示,修正案草案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王兆国说,完善律师会见程序。关于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侦查阶段,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需经侦查机关批准。修订后的律师法规定,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

经同有关方面反复研究认为,在刑事诉讼法中应当吸收律师法的相关规定,但对于极少数案件,从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实际情况考虑,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事先经侦查机关许可是必要的。据此,修正案草案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关于律师阅卷,修正案草案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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