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设置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2012年03月08日10:19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修正案草案 精神病人 特别程序 刑诉法 人民检察院 刑事责任 法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危害公共安全 危害结果

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向大会作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中国网3月8日讯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王兆国表示,根据刑事诉讼活动的实际情况和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的好的经验,有必要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等特定案件和一些特殊情况,规定特别的程序。修正案草案增加一编“特别程序”,对有关程序作出专门规定。

王兆国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在“特别程序”一编中设置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王兆国说,保障公众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由公安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并对案件的审理程序、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济、强制医疗的解除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等作出规定。(修正案草案第一百零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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