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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将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主要有三个亮点:
亮点一“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刑诉法总则”
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大会发言人李肇星提到,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总则第2条,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我赞同并欢迎此处修改。
正如大家所知,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表明我国最高权力机构对人权的基本态度是尊重和保障每位公民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是关系到公民人身自由、生命权等基本权利的重要法律,保障没有犯罪的人不被追究,犯罪的人不被错误追究,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功能。此次 “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刑诉法总则,体现了宪法对刑事诉讼法指导作用,也反映了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对宪法原则的支持和贯彻。
此处修改,将使公、检、法等办案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这一宪法原则,从而对律师充分实现辩护权产生积极作用。
亮点二“侦查阶段确认律师辩护人地位”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33条确认在侦查阶段律师有辩护人地位,此修改具有进步意义。
此前,司法实务界、学术界对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均争议较大。《刑事诉讼法》第96条仅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的活动内容,并未明确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律师作为法律帮助者介入通常并不宜深入,仅限于对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罪名、刑事诉讼流程等问题进行法条式解答,不涉及案件事实等实质内容。
因此,在侦查阶段确认律师的辩护人地位,宣告了律师作为辩护人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协助其进行辩解,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有利于律师辩护权的实现。
具体来说,此修改保障律师在刑案的第一个阶段就有权利为当事人提供全面、有效的辩护,律师可以名正言顺地了解案情并与侦查机关沟通观点,寻找辩点,帮助不应被追诉的人不被追诉,被误以重罪名追诉的人不被错误处理。
亮点三“引入专家证人制度”
刑事诉讼法草案第191条规定控辩双方均可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作为证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此规定有利于质疑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增加庭审对抗性,保障被告人人权和律师辩护权的实现。
专家证人制度的引进从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1条之规定开始,近年来,不少专业性强的案件,尤其是在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中较广泛地使用,收到了良好的审判效果。
在刑事案件中,专家证人的出庭将帮助法官更好地理解暴力犯罪中的病理、死亡原因及经济犯罪中的票据、金融财税等复杂专业性问题,保障案件办理高质量,从而更好地将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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