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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玫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所所长,教授,法学博士
当今世界,由于社会制度、文化传统的差异,各国刑事诉讼制度不尽相同,各具特色。任何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都不是尽善尽美、无可挑剔的,但随着不同国家和地区刑事司法领域合作的日益加强,相互借鉴和相互融合成为了趋势。
在制定和修改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国际刑事司法准则和国际人权法的有关内容理应是重要的参考依据。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国际人权文书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已加入包括《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内的25项国际人权公约,并积极为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创造条件。
据此,此次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国际刑事司法准则和国际人权法中的有关内容也应当成为我们的标准和参照。
此次再修改草案共分五编,增加了第五编--特别程序(包括四个程序: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同时修订了100多条,其中新增70条左右,又是一次大修。
关于刑事诉讼制度,本次再修改重点修改了辩护制度、证据制度和强制措施制度。
此次对辩护制度的修改主要有以下:首先,将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其次,扩大了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和指定机关;再次,修改了辩护人的责任,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最后,修改了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其中多数修改是鉴于与新《律师法》相关内容的衔接。
此次修改的大手笔之一是对证据制度的修改。具体内容包括:修改证据的定义,从传统的“事实说”改为“材料说”;在法定的证据种类中,增加规定了“电子数据”、“辨认笔录”和“侦查实验笔录”等,将“鉴定结论”改名为“鉴定意见”;关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增加规定了证明责任,细化了证明标准;增加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增加多个条文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增加规定了对证人和被害人的保护;此外,还引人注目地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经过司法机关核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以解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问题,以提高诉讼效率。证据部分的修改内容值得肯定,较之原法更加科学、细致和完备,初步构建起了证据法的基本框架,同时具有可操作性。
强制措施是本次修改的另一重头戏。此次立法修改,对于强制措施有修改有完善。其中比较引人注目的是对监视居住和逮捕的修改。将监视居住定位于“减少羁押的替代措施”,规定了与取保候审不同的适用条件;进一步明确了监视居住的场所、程序和具体的监视措施。对于逮捕,完善了逮捕的条件,将原法中“有逮捕必要的”原则规定予以细化,并进一步完善了逮捕的审批程序,如增加规定审查批准逮捕时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以及人民检察院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
关于审前程序,此次修法主要完善了侦查程序。一方面,在侦查程序中,为加强打击犯罪的力度,赋予侦查机关必要的侦查手段,此次立法修改在侦查一章中增加了第八节“技术侦查”。另一方面,为进一步加强对侦查措施的监督,增加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解除、变更强制措施,不依法退还保证金,违法采取或者不依法解除搜查、查封、扣押、冻结,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履行职责,侵害其合法权益时的申诉、控告及处理程序。
在审判程序中,对于第一审程序,修改了卷宗移送制度;完善了庭前准备程序;增加了审理中的量刑程序;增加规定法院在判决中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在案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对于第二审程序,进一步明确了二审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完善了发回重审制度;适当延长了二审的期限。关于死刑复核程序,吸收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
最后,对执行程序的修改。内容有三:一是完善监外执行;二是增加规定了检察院对减刑、假释和监外执行的监督;三是配合刑法的修正,增加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也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第九届、第十届两届全国人大均将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列入了立法规划,历经了十年,此次修改实属来之不易,学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及司法从业人员都对立法修改寄予厚望。大家的共同愿望是通过这次修改,切实能够使得我国刑事诉讼法更加科学、更加进步,以巩固我们来之不易的改革成果,不辜负几代法律人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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