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强化了对侦查活动的监督

2012年03月08日10:13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修正案草案 侦查活动 全国人大常委会 财物 扣押 利害关系人 副委员长 私分 诉讼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向大会作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中国网3月8日讯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王兆国表示,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强化了对侦查活动的监督。

王兆国说,为保护相关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等行为有权申诉、控告,并规定了相应程序。(修正案草案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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