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社会责任
9.1 上市公司应在追求经济效益、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积极
保护债权人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诚信对待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
积极从事环境保护、社区建设等公益事业,从而促进公司本身与全
社会的协调、和谐发展。
9.2 上市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
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
的监督。不得通过贿赂、走私等非法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侵
犯他人的商标、专利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
为。
9.3 上市公司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定期评估公司社会责任的
履行情况,自愿披露公司社会责任报告。
9.4 上市公司应制定长期和相对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办法,
制定切实合理的分红方案,积极回报股东。
9.5 上市公司应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起职
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任制度,确保职工在公司治理中享有充分的权
利;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对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
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议的
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关心和重视职工的合理需求。
9.6 上市公司应根据其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制定整体环境保护
政策,指派具体人员负责公司环境保护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
改进,并为环保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以及技术和财力支持。
— 60 —
9.7 上市公司应尽量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
备和工艺,应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
术。
9.8 上市公司应定期指派专人检查环保政策的实施情况,对不
符合公司环境保护政策的行为应予以纠正,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9.9 上市公司应主动接受政府部门和监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关注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对公司的评论。
9.10 上市公司可将社会责任报告与年度报告同时对外披露。社
会责任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关于职工保护、环境污染、商品质量、社区关系等方面
的社会责任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
(二)社会责任履行状况是否与本指引存在差距及原因说明;
(三)改进措施和具体时间安排。
第十章附则
10.1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
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
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等违反本指引的,本所按
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
分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对其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
纪律处分措施。
10.2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 61 —
10.3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