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资本定义
第二十五条核心资本包括:
(一)实收资本:投资者按照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商业银行的资本。
(二)资本公积,但应进行以下调整:
1、扣除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的股权类和债券类的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净利得;
2、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的贷款和应收款项类的公允价值变动未实现部分累计额为净利得的,应扣除;为净损失的,应加回;
3、扣除现金流套期有效部分中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净利得;
4、扣除将可转换债券中可转换权分拆确认为权益的部分。
(三)盈余公积:包括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
(四)一般风险准备:指商业银行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
(五)未分配利润,但应进行以下调整:
1、扣除交易性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未实现净利得(考虑税收影响);
2、若使用公允价值选择权的金融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未实现部分累计额为净利得的,考虑税收影响后应扣除;为净损失的,考虑税收影响后应加回。
(六)少数股权:在合并报表时,包括在核心资本中的非全资子公司中的少数股权,是指子公司净经营成果和净资产中不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归属于母银行的部分。
第二十六条附属资本包括:
(一)重估储备:商业银行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对固定资产进行重估时,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正差额为重估储备。若银监会认为,重估作价是审慎的,这类重估储备可以列入附属资本,但计入附属资本的部分不超过重估储备的70%。
(二)可供出售的股权类、债券类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未实现净利得的50%。
(三)现金流套期有效部分中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净利得的50%。
(四)交易性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未实现净利得(考虑税收影响后)。
(五)超额减值准备,包括两部分:
1、针对内部评级法未覆盖的信用风险暴露计提的减值准备超过最低监管要求的部分,计入附属资本的超额减值准备不得超过对应风险加权资产的1.25%;
2、针对内部评级法所覆盖的信用风险暴露计提的减值准备超过预期损失的部分,计入附属资本的超额减值准备不得超过对应风险加权资产的1.25%。
(六)优先股:商业银行发行的、给予投资者在收益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等方面优先权利的股票。
(七)可转换债券:商业银行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条件可以转换成商业银行普通股的债券。计入附属资本的可转换债券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债券持有人对银行的索偿权位于存款人及其他普通债权人之后,并不以银行的资产为抵押或质押;
2、债券不可由持有者主动回售;未经银监会事先同意,发行人不准赎回。
(八)混合债务资本工具:商业银行发行的符合以下要求的混合资本债券可以计入附属资本:
1、债券期限在15年以上(含15年),发行之日起10年内不得赎回。10年后银行可以具有一次赎回权,但行使赎回权需得到银监会批准;若10年后银行未行使赎回权,可以适当提高债券的利率,但提高利率的次数不能超过一次。
2、当核心资本充足率低于4%时,银行可以延期支付利息;若同时盈余公积与未分配利润之和为负且最近12个月内未支付普通股现金股利,银行必须延期支付利息。递延的利息将根据本期债券的利率计算利息。在不满足延期支付利息的条件时,银行应立即支付欠息及欠息产生的利息。
3、债券到期时,若银行无力支付索偿权在本债券之前的银行债务,或支付本债券将导致无力支付索偿权在本债券之前的银行债务,可以延期支付本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4、当银行倒闭或清算时,本债券清偿顺序列于商业银行发行的长期次级债之后,先于商业银行股权资本。
5、商业银行若未行使混合资本债券的赎回权,在债券距到期日前最后5年,其可计入附属资本的数量每年累计折扣20%。
6、商业银行混合资本债券不得由银行或第三方提供担保。
7、商业银行提前赎回混合资本债券、延期支付利息、或债券到期时延期支付债券本金和应付利息时,需事先得到银监会批准。
(九)长期次级债务:是指原始期限最少在五年以上的次级债务。经银监会认可,商业银行发行的普通的、无担保的、不以银行资产为抵押或质押的长期次级债务工具可列入附属资本,在距到期日前最后五年,其可计入附属资本的数量每年累计折扣20%。如一笔十年期的次级债券,第六年计入附属资本的数量为100%,第七年为80%,第八年为60%,第九年为40%,第十年为20%。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从资本中扣除以下项目:
(一)商誉。
(二)净递延税收资产。
(三)减值准备缺口,包括两部分:
1、针对内部评级法未覆盖的信用风险暴露计提的减值准备低于最低监管要求的部分;
2、针对内部评级法所覆盖的信用风险暴露计提的减值准备低于预期损失的部分。
(四)应扣除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
(五)商业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参与资产证券化交易形成的销售利得。
(六)应扣除的对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
(七)应扣除的对工商企业的资本投资。
(八)非自用房地产。
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计算核心资本充足率时,应从核心资本中扣除以下项目:
(一)商誉。
(二)净递延税收资产。
(三)减值准备缺口的50%。减值准备缺口包括:
1、针对内部评级法未覆盖的信用风险暴露计提的减值准备低于最低监管要求的部分;
2、针对内部评级法所覆盖的信用风险暴露计提的减值准备低于预期损失的部分。
(四)应从资本中扣除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50%。
(五)商业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参与资产证券化交易形成的销售利得。
(六)应扣除的对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的50%。
(七)应扣除的对工商企业的资本投资的50%。
(八)非自用房地产的50%。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的附属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计入附属资本的长期次级债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50%。
第三十条商业银行持有其它银行发行的资本工具余额不得超过本行核心资本的20%。
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附属资本和长期次级债务工具的数量上限、持有其它银行发行的资本工具数量上限、以及对工商企业资本投资比例上限以核心资本扣除商誉和净递延税收资产为计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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