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
第一节主权、金融机构、公司类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计算
第三十二条未违约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计算规则。商业银行应基于单笔信用风险暴露的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违约风险暴露(EAD)以及有效期限(M)计算主权、银行、公司类非违约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具体规则为:
(一)计算单笔信用风险暴露的相关性(R)和期限调整因子(B)
R = 0.12×[1-EXP(-50×PD)]/[1-EXP(-50)]+0.24×{1-[1-EXP(-50×PD)]/[1-EXP(-50)]}
B = [0.11852-0.05478×ln(PD)]^2
(二)计算单笔信用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K)
K = [LGD×N[(1-R)^(-0.5)×G(PD)+(R/(1-R))^0.5×G(0.999)]-PD×LGD]×(1-1.5×b)^(-1)×[1+(M-2.5)×b]
(三)计算单笔信用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RWA)
RWA = K×12.5×EAD
第三十三条已违约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K)和风险加权资产(RWA)计算规则:
K=max[0,(LGD-EL)]
RWA = K×12.5×EAD
其中,LGD为违约损失率的估计值;EL为考虑经济环境、法律地位等条件下已违约风险暴露的预期损失最大估计值。
第三十四条中小企业的规模调整。商业银行应单独计算公司风险暴露中的中小企业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商业银行应根据中小企业的年销售额(S)对相关性(R)进行调整。相关性调整公式如下:
R = 0.12×[1-EXP(-50×PD)]/[1-EXP(-50)]+0.24×{1-(1-EXP(-50×PD))/[1-EXP(-50)]}-0.04×[1-(S-3)/27]
上式中,S的单位为千万人民币,报告期的年度销售额低于3千万人民币的中小企业风险暴露按照3千万人民币来处理。(注:上述公式[1-(S-3)/27]中的3和27分别代表3千万人民币和27千万人民币(30千万-3千万人民币)。
商业银行应基于调整后的相关性根据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计算非违约中小企业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和风险加权资产。
第三十五条风险参数的确定
(一)违约概率
公司和金融机构风险暴露的违约概率为商业银行内部估计的债务人1年期违约概率与0.03%中的较大值。
主权风险暴露的违约概率为商业银行内部估计的债务人1年期违约概率。
商业银行估计债务人违约概率应满足《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的相关要求。
对于提供合格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的风险暴露,商业银行若采取保证人违约概率替代债务人违约概率,合格保证人和信用衍生工具应满足《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的相关要求。
(二)违约损失率
1、初级内部评级法下的违约损失率
(1)没有合格抵质押品的高级债权和次级债权的违约损失率分别为45%和75%。
(2)商业银行应基于经济意义确定债权的优先性质。
(3)对于提供合格抵质押品的高级债权和从属于净额结算主协议的回购交易,商业银行可以考虑这些工具的风险缓释效应对45%的标准违约损失率进行调整。商业银行应按照《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的相关标准认定合格抵质押品和从属于净额结算主协议的回购协议,并调整标准违约损失率。
2、高级内部评级法下的违约损失率
商业银行实施高级内部评级法的,应采用内部估计的违约损失率。
商业银行估计违约损失率应满足《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和《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的相关要求。
(三)违约风险暴露
违约风险暴露应不考虑专项准备和部分核销的影响。债项中已提取部分的违约风险暴露不应低于以下两项之和:(i)暴露被完全冲销后,银行监管资本下降的数量;(ii)各项专项准备金和部分核销的数量。如果商业银行估计的违约风险暴露超过(i)、(ii)两项之和,超过部分可视为折扣。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不受该折扣的影响,但比较预期损失和合格准备金时,可将该折扣纳入准备金。
1、初级内部评级法下的违约风险暴露
对于表内项目,商业银行可以采用考虑合格净额结算的风险缓释效应后的违约风险暴露。合格净额结算应满足《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的相关要求。
对于表外项目,商业银行应采用信用风险转换系数估计已承诺但尚未使用部分的违约风险暴露。各类表外业务的的信用风险转换系数如下:
(1)等同于贷款的授信业务(包括承兑汇票、融资性保函等)的信用风险转换系数为100%。
(2)贷款承诺、票据发行便利和循环认购便利的信用转换系数为75%。如果商业银行可以无条件随时取消、或者由于债务人信用恶化商业银行无需事先通知可以自动取消的,信用风险转换系数为0%。但商业银行应向银监会证明其能够积极监控债务人的财务状况,且其内控体系和所处的法律环境能够保证及时识别债务人信用条件恶化,并在无需事先通知的情况下立即取消贷款承诺。
(3)银行的证券借贷或用作抵押物的证券,包括回购交易中的证券借贷(如回购/逆回购、证券借出/证券借入交易),信用风险转换系数为100%。
(4)与贸易相关的短期或有项目,信用风险转换系数为20%。
(5)与交易相关的或有项目,信用风险转换系数为50%。
(6)信用风险仍在银行的资产销售与购买协议,信用风险转换系数为100%。
(7)商业银行应采用现额暴露法计算表外项目中汇率、利率等场外交易衍生工具的违约风险暴露。
现额暴露法下,场外衍生工具的违约风险暴露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按盯市价值计算的重置成本(MTM);二是反映剩余期限内潜在风险暴露的附加因子(add-on)。计算公式如下:
EAD = MTM + Add-on
其中,MTM指按盯市价格确定的重置成本;Add-on指潜在风险暴露的附加因子。
潜在风险暴露的附加因子等于衍生交易工具的名义本金乘以相应的系数。不同剩余期限内各类衍生交易工具的系数如下表所示:
剩余期限
利率
汇率和黄金
股权
贵金属
(不包括黄金)
其它商品
≤1年
0.0%
1.0%
6.0%
7.0%
10.0%
>1年且≤5年
0.5%
5.0%
8.0%
7.0%
12.0%
>5年
1.5%
7.5%
10.0%
8.0%
15.0%
2、高级内部评级法下的违约风险暴露
商业银行实施高级内部评级法的,应采用内部估计的违约风险暴露。但对于初级内部评级法下信用风险转换系数为100%的表外业务应使用100%的信用风险转换系数估计违约风险暴露。
商业银行估计违约风险暴露应满足《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和《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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