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指引
(第4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和银行审慎监管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银行账户是指商业银行表内外所有未划入交易账户的金融工具,即商业银行为非交易目的和为套期保值而持有,表内外所有未划入交易账户的业务合约。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是指利率水平、期限结构等要素变动导致银行账户整体收益和经济价值遭受或有损失的风险。
第五条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是指对银行账户利率风险进行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的过程。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相应的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体系,在进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时应坚持审慎性原则。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将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纳入本行公司治理及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应当贯穿商业银行相关业务活动的各个环节。
第八条对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的管理应在并表基础上进行,并应尽可能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商业银行附属机构,包括境外附属机构。商业银行应当了解并表方式下风险被低估的可能性。
第九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实施监督管理。银监会应当督促商业银行建立健全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体系,当认定商业银行的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体系存在缺陷或出现异常值时,可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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