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社会机制尚未建立
在中国,包括社会组织、社区组织和私人部门在基本公共服务中的作用也远未开发,影响了服务的有效性。社区和社会组织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但是它们在公共服务中的角色尚未明确。尽管政府在非典(SARS)危机之后已经大大加强了应对突发传染性疾病的能力,如果能够使社会组织也能为那些通常情况下无法获得服务的群体提供服务,将使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更有效,使政府能够集中力量投入那些最能发挥自身比较优势的领域。
政府在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时通常会面临三类约束,这为社会组织发挥作用提供了可能性:首先是信息。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和扶贫行动需要的信息会因国家机关与服务需要者之间的距离而扭曲。其次是能力。即使政府了解应该提供哪些基本公共服务,但有可能缺乏财政和人力资源,无法采取必要措施。最后是激励。企业受利益驱动,利益本身就是激励,而能够使政府迅速行动的激励因素没有象企业的利益激励那样明确。在上述因素的共同影响下,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有时缺乏有效性,不利于推进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政府承担基本公共服务责任,并不意味着基本公共服务必须由政府自己提供。即使在政府自己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情况下,社会组织也可以通过表达服务使用者的呼声和监督公共服务的质量发挥重要的作用。许多国家的经验表明,社区和社会组织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常常更加有效。
在中国,由社区组织或社会组织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已有很多成功的案例。但是,社区在中国社会面临着“身份不明”的尴尬境地。目前的“社区”在正式的制度框架内既不是行政机构,也非事业单位,在属性上理应归于“社会”这一范畴,但其组织架构、经费管理的行政化又使之类似于政府的执行机构。因此,应该大力促进自治型社区的建立。一些省份的实践表明,在某些情况下,自治型社区更有利于为城乡居民提供高质量的基本公共服务。
社会组织与社区组织一样,较少受利益驱动。它们与政府一样追求的是公共福利。在中国,各种社会组织(包括慈善联合会和非经营性单位)已经为消除贫困、护理老人、促进儿童发展、帮助下岗职工再就业、保护环境等方面做出了许多贡献。社会组织不受繁杂程序的约束,能灵活而迅速地对公共服务需求作出反应。
然而,中国社会组织发展仍然面临各种困难:(1)注册程序复杂,很多社会组织在没有合法地位的情况下运作;(2)以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为导向的社会组织数量有限;(3) 地方性社会组织筹资和招募培训人员困难;(4)由于社会组织仍然是新鲜事物,公众还很少认识到它们的重要作用,运作模式也处在探索时期。地方政府对社会组织的在公共服务领域的价值认识还不充分,这些都会影响社会组织的积极性。
与此同时,中国当前社会发展情况给社会组织创新运作模式提供了重要机会。中国社会组织的运作模式可能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模式完全不同。社会组织在中国可以发挥的作用之一是,帮助基层居民(特别是农村居民)表达他们的利益诉求。由于历史和制度原因,农民利益表达机制尚未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他们对基本公共服务的实际需求和评价没有得到充分表达。也就是说,他们的基本公共服务需求及其对这些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状况的评价没有有效的表达渠道。例如,卫生医疗服务供给中存在明显的利益驱动,而政府的监督又不到位。虽然加强政府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是非常重要的长期目标,保证医疗卫生服务的使用者有效表达他们的关切和诉求的渠道也很必要。如果没有表达渠道,政府的有效监督就会更加困难,也难以保证基层群众获得高质量的医疗卫生服务。在规定基本公共服务是全体社会成员基本权利的前提下,民间社会组织需要发挥协助政府在基层保障这些基本权利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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