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失地农民和城市贫困人口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并引起了社会的关注。随着中国城镇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失地农民”数量不断增加。据估计,中国2005年的失地农民总数约有4000~5000万人 。农民失去土地后,大都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原本由土地承载的社会保障功能消失;同时又无法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权利,这使得失地农民遭遇风险时陷入贫困的概率上升。据一项调查,失地农民中有60%的农民生活处于十分困难的境地 。
(1)由于就业形势严峻和失地农民自身文化素质的局限,失地农民寻找就业岗位愈来愈难。国家统计局对全国2942个失地农户的调查表明,这些失地农户共有7187名劳动力,其中征地时安置就业197人,仅约占劳动力总数2.7%;外出务工约占25%;一半以上被迫在当地从事农业或二三产业;失业在家约占20% 。
(2)在征地中普遍实行货币补偿后,失地农民自行解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待遇。由于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有些失地农民不愿买保险;而有些农民由于征地补偿少,承担不起相关保险费用。从总体上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
(3)农民失去土地后,原来土地承载的养老保障功能也随之消失。在中国农村,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实行,一些家庭只有一个孩子,传统的子女养老方式也变得不现实。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受财政实力所限,难以把失地农民养老纳入城镇社保管理体系。因此失地农民养老往往既得不到社会保障,也得不到家庭保障。把失地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制,为其提供义务教育、养老、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失业保险等基本公共服务,是中国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面临的一个重大挑战。
中国把城镇人口中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城镇居民确定为城市贫困人口。按照民政部发布的《2006年中国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06年,中国共有2240万城镇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中国城市贫困人口主要集中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这些地方的政府往往财政能力有限,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相对较低。2006年,全国城市最低生活平均标准为每人每月169.6元,仅为城镇居民月均可支配收入(约980元 )的五分之一。由于可支配收入低,城市贫困人口难以享受其他市民所能够享受的发展机会,城市贫困家庭的子女可能因为生存发展成本的制约而同样丧失创造收入的能力和机会,导致城市贫困人口部分地发生 “代际转移”。(摘自中国[海南]改革研究院撰写的《中国人类发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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