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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代表名额
2012-03-08 09:52:55
选举法第十五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3000人。”选举法第十六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2012-03-08 09:53:06
根据这一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以按人口数分配为主,代表名额中的大多数应根据人口数分配。选举法第十六条还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根据这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由三部分构成:
2012-03-08 09:53:19
一是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在不超过3000人的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中,按照人口数分配的代表名额为2000名。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即每一全国人大代表代表相同的城乡人口数。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和2010年年底公安部公布的户籍人口数加权平均,决定(草案)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人口数计算的名额数,按城乡约每67万人分配1名”。
2012-03-08 09:54:06
二是地区基本名额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论人口多少,都应有一个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为此,决定(草案)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分配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为8名”,总计248名。
2012-03-08 09:54:26
三是其他应选名额数。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中,需要留出一定的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另行分配,以保证人口特少的民族、地区和各方面代表人士比较集中的地区都有适当的代表名额。为此,决定(草案)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的其他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另行分配。”
2012-03-08 09:55:32
二、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少数民族、归侨应选代表名额
2012-03-08 09:55:50
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应选代表名额,与十一届相同。为此,决定(草案)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选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36名,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2名,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另行规定。”“台湾省暂时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3名,由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省籍同胞中选出。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2012-03-08 09:57:14
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应选代表名额,与十一届相同。为此,决定(草案)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应选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65名。”
2012-03-08 09:59:00
为保证各少数民族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名额,从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来,在每届关于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中,都明确规定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占代表总名额的12%左右;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1名代表。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各少数民族人口合计占全国总人口数8.49 %,变化不大。
2012-03-08 09:59:14
为此,决定(草案)规定:“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应占代表总名额的12%左右。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1名代表”,与十一届相同。各少数民族应分配的具体名额数,在本决定(草案)通过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据此另行规定。除上述分配给少数民族的代表名额外,各少数民族还可以在各选举单位的选举中,依法按程序被提名选举为全国人大代表。
2012-03-08 09:59:35
从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来,在每届关于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中,都明确归侨代表名额为35名。为此,决定(草案)规定:“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应选归侨代表35名。”
2012-03-08 1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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