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诉讼法立法和修法的历程

2012年03月08日08:56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 1980年 刑事诉讼代理 立案管辖 立法规划 立法活动 199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宪法 法院组织法

二、1980年-1996年

1980年后,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以及社会形势的变化,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列入立法规划。

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开始针对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情况及在存在的问题展开调研,并委托专家提出修改建议稿,以供立法参考。在此基础上,199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拟定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全国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初步审议。1996年2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第二次审议。1996年3月5日,修正案提交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审议,1996年3月17日,修正案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的名称获得通过。1996年修订后仍为四编,共225条,其中修改内容110多处,增加条文61条。

1996年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一次大修,重要内容有以下:

第一、完善基本原则。增加规定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原则,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司法协助原则等;第二、对公检法机关的立案管辖作出修改,主要是调整并缩小了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案件的范围;第三、完善强制措施,对五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期限以及强制措施的变更和解除等作出补充规定;第四、完善辩护和法律援助,增加规定刑事诉讼代理;第五、扩大不起诉的适用范围;第六、增设简易程序,对庭审方式和案卷移送作出修改,强化控辩双方的作用;第七、完善刑事执行程序。

三、1997年-至今

1997年刑事诉讼法实施后,随着经济社会和法制建设的发展,以及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深化,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被提上议事日程。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来,按照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自2009年开始进行立法修改的研究起草工作,并形成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后于2011年8月30日将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布,广泛征集意见。在此基础上,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2011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请本次全国人大大会审议。

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并于1997年1月1日实施以来,一方面,国内国际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形势都出现了一些深刻的发展和变化,“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治国的基本方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已经写入宪法。另一方面,司法需求的不断增长,司法实践中出现和发现的很多问题反应出立法的不足,也促进立法再修改。

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等或者单独或者联合作出了一系列司法解释或者相关规定,极大地补充和细化了刑事诉讼法的内容,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经过司法实践的检验,司法解释和相关规定中的很多内容已经日臻成熟和完备,具备上升为法典内容的条件和基础。

1996年至今,与刑事诉讼法相关的一些重要部门法陆续作出修正,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于1997年10月1日生效,其后全国人大常委会相继做出八个修正案;2007年6月1日,修改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生效实施;2008年6月1日,修改后的《律师法》生效实施;2010年12月1日,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开始实施。

这些法律中或多或少同刑事诉讼法的内容有所交叉,在这些法律修改实施之后,刑事诉讼法中有些规定与该等法律不一致甚至存在矛盾,这些都需要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做出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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