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公司治理结构
第一节独立性
2.1.1 上市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
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2.1.2 上市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
事会秘书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
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领薪,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2.1.3 上市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生产型企业
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
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
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
系统;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占用、支配该资产或者越权干预上市公
司对其资产的经营管理。
2.1.4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
做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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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管理制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上市公司财务的独立
性,不得干预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2.1.5 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和其他内部机构应当独立运
作,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支
持和配合上市公司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2.1.6 上市公司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应
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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