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分析
缘何要为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立规矩
本报记者 白洁纯 刘诗平
中国银监会18日宣布已出台《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明确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的准入条件、改制工作程序、监管要求。这将对小额贷款公司具有怎样的意义?对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会产生怎样的影响?风险管控方面又设立了哪些“闸门”?
数据显示,据不完全统计,自去年5月银监会与人民银行出台《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以来,截至今年3月末,全国已开业583家小额贷款公司,筹建573家。
银监会合作金融监管部副主任姜丽明表示,小额贷款公司对活跃县域及农村金融市场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个别地区也出现了盲目发展、市场定位偏差、风险加大等问题。《暂行规定》的出台,对小额贷款公司规范经营、持续稳健发展具有积极的引导和推动作用。
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商业性机构;后者则是在农村地区设立,从事银行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由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和管理;村镇银行由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并监管。
确保重点支持“三农”及中小企业
姜丽明表示,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均可提出改制设立村镇银行的申请。
同时,为有效改善农村地区金融网点覆盖率低、金融服务不足、竞争不充分等现状,未设村镇银行的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优先改制设立村镇银行,从而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
而考虑到支农和服务县域的要求,银监会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时,还需满足“资产应以贷款为主,最近四个季度末贷款余额占总资产余额的比例原则上均不低于75%,且贷款全部投放所在县域”及“最近四个季度末涉农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例均不低于60%”等条件。
村镇银行主发起人仍须为银行业金融机构
银监会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时,仍要继续坚持村镇银行的主发起人、最大股东必须是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对此,姜丽明表示,这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县域及农村信用体系的现状。现阶段我国征信体系建设尚不完善,特别是在县城以下广大农村,征信体系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
二是保护存款人利益的需要。小额贷款公司由只贷不存的专业贷款机构转制为可贷可存的村镇银行,需要通过引进银行业机构作主发起人、最大股东,以确保机构安全运营、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
三是确保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吸收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人,可以引进银行的运营管理经验和人才、技术、网络优势,从而保证农村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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