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供养制度
中国农村五保(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供养制度大致历经了三个发展阶段。1956-1978年主要依靠集体公益金运行,是由生产队或生产大队组织实施的集体供养;1979-2001年是以村提留和乡统筹为其经费和实物来源的集体供养;2002年以来是以政府财政供养为主的现代社会保障。2006年1月,国务院修改并公布了新《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此条例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对供养对象、供养内容、供养形式、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方面都做了详细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农村五保供养。全国有500万没有子女、生活无着的农村居民享受五保供养 。
其他社会保障制度
近年来有两项新的社会保障制度得到关注,主要包括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根据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制度的覆盖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以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平均缴费率原则上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左右,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生育保险由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缴费比例由当地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等因素确定,并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摘自中国[海南]改革研究院撰写的《中国人类发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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