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失业保险制度
1986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标志着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尽管暂行规定是一种范围小(仅限于国营企业)、层次较低的失业保障制度,但它为劳动制度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创造了条件。1993年5月,国务院颁布《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针对原《暂行规定》实施范围窄、保障水平低、基金承受能力弱等方面,进行了局部调整和完善。1999年1月,国务院发布《失业保险条例》,将参保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在功能上坚持失业保险具有保障生活和促进就业的双重功能,建立用人单位、职工和财政共同负担的筹资机制。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最早由地方政府开始试行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其制度创新为中央政府所采纳并逐步在全国推广实施(见专栏2.5)。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差额补助的制度 。2007年3月,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十届五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年内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7年8月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指出: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纳入保障范围,重点保障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等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保障范围,稳定解决全国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地方政府为主,实行属地管理,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专栏2.5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993年,上海市政府宣布,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由此拉开了中国社会救济制度改革的序幕。继上海之后,又有大连、青岛、烟台、福州、厦门和广州等东部沿海城市推广了这一制度;1995年,城镇最低生活保制度得到中央政府的认可并开始在全国推广。
1997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在各地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要求在本世纪末,全国所有的城市和县治所在的镇都要建立这项制度。
2003年,国家民政部下发了《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4年,国家民政部、国家建设部等联合颁布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国家民政部与国家教育部联合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教育救助工作的通知》,国家民政部发出了《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困难毕业生救助工作的通知》。
从2004年开始,政府着手探索和建立以城市低保制度为主体,以优惠政策和临时救助制度为补充,以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相配套的综合性社会救助体系。
资料来源:唐钧,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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