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过程与经济体制转轨的历程密切相关。改革开放前,中国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局限于城镇地区,重点是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建立一个覆盖范围更广的社会保障体系刻不容缓。20世纪80年代开始,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大大加快,以城镇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城镇居民失业保险制度改革为重点,分步推进。2000年以来,中国政府已经逐步将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推行到农村地区。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中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包括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养老制度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分别对应着城乡不同的社会群体。总体上,目前中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养老制度比较成熟,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仍在探索之中。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1997年,中国政府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又于2005年发布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城镇养老保险进一步走向规范化。企业和职工必须共同缴费,企业缴费进入社会统筹账户,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缴费比率为20%左右;职工缴费进入个人账户,缴费比率为8%。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和利息等因素确定。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对基本养老金水平进行适时调整,调整幅度为当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的一定比例。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养老制度的覆盖对象为政府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待遇标准与退休前的工资水平挂钩。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养老制度规定,工作年满20年的机关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基础工资和工龄补贴按本人原标准全额计发,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35年及以上、30至35年、20至30年的计发比例分别为88%、82%和75%;工作年限在10至20年的机关退休人员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全额计发,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机关退休人员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全额计发,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40%计发。工作年满20年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退休金按本人职务工资和津贴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35年及以上、30至35年、20至30年的计发比例分别为90%、85%和80%;工作年限在10至20年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原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原工资的50%计发(宋晓梧、邢伟和丁元,2007)。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适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1991年,中国政府选择部分市县开展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工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全部记在个人名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以县级为基本核算单位,主要通过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增值;参保人年满60周岁后,根据其个人账户基金积累总额计发养老金。1998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从民政部移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目前,一些地方政府正在进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主要是加大地方公共财政对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扶持力度,目的是建立以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多元筹集机制,吸引更多农村居民参加养老保险,并继续提高保障水平。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2006年4月,国务院提出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与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被征地农民的不同年龄,制定保持其生活水平不下降的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和养老保障办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从当地政府批准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2006年10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征地补偿安置应该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2007年4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对没有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没有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一律不予报批征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