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其他
1、为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05年6月发布了第31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除特殊规定外,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包括长期建设国债投资)的项目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投资项目,应按照有关工作方案、投资政策的要求,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
(一)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使用方向
(二)符合有关工作方案的要求;
(三)符合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安排原则;
(四)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
(五)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六)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条件。
2、按照国办发(1999)1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发(2004)20号文件《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投资体制改革有关配套文件的规定,要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一是要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严格执行建设程序,确保建设前期工作质量。凡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二是要健全工程管理制度,整顿建设市场,强化施工管理。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要严格按照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招标内容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开展招标工作。三是要精心勘察设计,强化施工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报告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建设情况的,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定期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其委托机构报告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和重大事项。四是要加大执法和监督力度,把好工程质量关。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对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加强监管,保证政府投资资金的合理使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进行稽察,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监督检查。
3、本投资指南所涉及项目的申报和执行必须符合行业规划、专项规划的要求,并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本指南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并按年度适时调整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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