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
34.1 项目基本情况
为推动未纳入“两基”攻坚计划实施范围的中西部地区农村初中进行校舍改造,重点加强农村薄弱初中学生生活设施建设,改善食宿条件,提高农村初中巩固率和寄宿率,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十一五”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拟初步安排专项资金100亿元,会同教育部启动实施“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重点支持大约7000所独立设置的农村初中学校新建或改造学生宿舍、食堂和厕所等生活设施,使项目学校寄宿学生生活设施达到或接近《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基本消除“大通铺”和校外租房现象。近期,发改委拟会同教育部制订规划编制意见,组织地方编制建设规划。
34.2 投资规模和重点
200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初步安排资金10亿元,启动实施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具体内容将在即将下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编报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建设规划的通知》中明确。
34.3 申报程序和要求
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和拟下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编报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建设规划的通知》要求执行。
34.4 项目后期管理
按照国家现行基本建设管理规定以及拟制定实施的有关工程管理配套文件执行。
35、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
35.1 项目基本情况
按照《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十一五”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项目。每年安排投资10亿元,加上2005年已安排的10亿元,共计60亿元,在全国范围内重点支持建设1000所左右县级职教中心和1000所左右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进一步推动中等职业学校深化改革,改善办学条件,扩大培养规模,提高教育质量,力争实现到2010年中等职业学校与普通高中招生规模大体相当的目标。建设内容包括教学楼、实验楼(实习车间)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实验实训设备的配置和更新等。
35.2 投资规模和重点
200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安排投资10亿元,继续坚持面向农村、向中西部倾斜、推进改革的原则,按照规划加强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纳入规划项目不要求地方配套投资比例。
35.3 申报程序和要求
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以及《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规划(2005—2010年)》执行,分年度组织实施。35.4项目后期管理按照《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规划(2005—2010年)》的相关要求及国家现行基本建设管理规定以及拟制定实施的有关工程管理配套文件执行。
36、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36.1 项目基本情况
为全面改善我国农村卫生服务体系条件,2006年3月,国务院审议并原则通过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编制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根据《规划》,中央将以农村乡镇卫生院为建设重点,并对贫困县、民族自治县、边境县中的部分县医院、县中医(民族医)医院和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建设予以支持。按照《规划》确定的中央支持范围、原则要求,从2004年至2009年,中央将重点支持中西部及东部贫困地区2.2万所左右的乡镇卫生院、1300所左右的县医院、400所左右的县中医(民族医)医院和950所左右县妇幼保健机构建设。《规划》测算,建设项目总投资216.84亿元。其中,中央专项安排147.73亿元。2004~200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安排国债资金67亿元,支持建设项目17430个,优先安排了国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县及血吸虫病重点疫区县范围内农村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用房建设。目前,项目建设进展顺利,2004年安排的3787个乡镇卫生院已全面建成,2005年的建设项目也已基本完成,2006年的项目各地也正在抓紧建设,预计年内可全面建成。
36.2 投资规模和重点
本项目2007年初步安排国债资金27亿元。为配合在全国基本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目标的实现,同时考虑到乡镇卫生院土建任务已完成过半,今年投资将重点加强乡镇卫生院设备配置,同时按《规划》同步推进县级医疗机构土建建设。乡镇卫生院设备配置范围为2004年、2005年中央已安排乡镇卫生院土建建设覆盖县中的全部乡镇卫生院,补助标准为一般卫生院8万元,中心卫生院20万元,按填平补齐的原则,统筹平衡考虑。设备采购资金全部由中央专项资金予以安排。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土建建设范围:按照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县为单位覆盖率达到80%以上的目标要求,优先安排扩面后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以及传染病、地方病患者较为集中区域的乡镇卫生院建设;在国贫县、省贫县、少数民族自治县、边境县和东部困难地区中,选择与建设标准差距较大、建设条件具备的县级医疗机构进行建设。项目建设在中央专项资金补助的基础上,各有关省级政府要安排配套资金,原则上西部省68份按总投资的20%,中部省份按30%,东部地区按70%安排。
36.3 申报要求和程序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联合下发的《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农村卫生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6〕413号)执行。
36.4 项目后期管理
按照国家现行基本建设管理规定以及有关项目、资金管理配套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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