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宪法是搞科学。”
6月14日,毛泽东主持召开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和关于公布宪法草案的决议,要求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立即在人民群众中普遍地组织关于宪法草案的讨论,发动人民群众积极提出自己对于宪法草案的修改意见。会议同时要求宪法起草委员会继续进行工作,收集人民的意见,加以研究,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完成对宪法草案的修改,并准备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交关于宪法草案的报告。
毛泽东在会上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讲话。他满怀信心地说:这个宪法草案,看样子是很得人心的。为什么呢?毛泽东解释道:主要是起草宪法采取了领导机关的意见和广大群众的意见相结合的方法。这个宪法草案,结合了少数领导者的意见和8000多人的意见,公布以后,还要由全国人民讨论,使中央的意见和全国人民的意见相结合。毛泽东预言:宪法草案公布之后,一定会得到全国人民的一致拥护,也将会在国际上发生巨大的影响。会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立即组织起各阶层群众的广泛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同时要求宪法起草委员会继续工作,收集人民的意见,在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以前,完成对宪法草案的修改。
当时,曾有人提议将这部宪法定名为“毛泽东宪法”,宪法草案也写进了颂扬毛泽东的文字。毛泽东对此坚决予以拒绝,并要求删掉宪法草案中颂扬自己的条文。有人说删掉这些条文是毛泽东“特别谦虚”的原因。对此,毛泽东在这次会议上严肃地指出:不能这样解释,这不是谦虚,而是因为那样写不合适,不合理,不科学。在我们这样的人民民主国家里,不应当写那样不适当的条文。不是本来应当写而因为谦虚才不写。他强调说:科学没有什么谦虚不谦虚的问题。搞宪法是搞科学。我们除了科学以外,什么都不相信,就是说,不要迷信。中国人也好,外国人也好,死人也好,活人也好,对的就是对的,不对的就是不对的,不然就叫做迷信。要破除迷信。不论古代的也好,现代的也好,正确的就信,不正确的就不信,不仅不信而且还要批评。这才是科学的态度。
宪法不是天衣无缝的,总是会有缺点的。
6 月16日,《人民日报》刊登了宪法草案全文,并发表题为《在全国人民中广泛地展开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社论。于是,一场全民大讨论便以最快的速度、最短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展开。讨论持续了两个多月,参加讨论的人数达1.5亿人之多,占全国人口的四分之一,各个方面前前后后提出的意见共有 118万多条。根据这些意见和建议,宪法起草委员会对草案又作了修改。
9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再一次讨论通过了经过修改的宪法草案,并决定正式将其提交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
在此期间,刘少奇主持起草了准备向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这个报告稿是对宪法草案的系统阐明,是一个重要的历史文件。毛泽东对这个报告稿作了多次修改。1954年9月9日凌晨2时,毛泽东在修改了一部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稿后,决定约政治局常委讨论这个报告稿的前两章,即第一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是历史经验的总结”,第二章“关于宪法草案基本内容的若干说明”。他亲笔给秘书高智写了一个便函,要他用电话通知周恩来、朱德、陈云、邓小平等人:今日下午5时以前及下午7时以后,看少奇同志宪法报告稿的头两章,以便晚上11时左右,和少奇、伯达一起,到我处谈一下这两章的有些问题。
9月11日,毛泽东对这个报告稿从头到尾修改了一遍。9月12日,刘少奇主持召开了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九次会议,讨论修改《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稿。会议最后决定由刘少奇代表宪法起草委员会作这个报告。9月13日,毛泽东又对这个报告稿作了最后的修改审定。
1954年9月14日,参加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云集北京。根据西藏等地区的人大代表的意见,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召开临时会议,对宪法草案又作了修改。出席会议的除44名政府委员外,还邀请了21名人大会议代表组组长列席会议。
会上,毛泽东提出:宪法草案有两个地方要修改,这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们提出的意见,改了比较好。一是“我国的第一个宪法”,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些修改都是属于文字性的,但不改不行。过去中国的宪法有8个(草案不在内):清朝的《宪法大纲》,
孙中山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袁世凯的《中华民国约法》,曹锟的《中华民国宪法》,蒋介石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中华民国宪法》,瑞金中央工农民主政府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新中国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说这个宪法是“我国的第一个宪法”,不妥;说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则名副其实。这是属于文字性质的,但是重要的修改,不改就不那么妥当。
另一个需要修改的地方是第三条第三款:“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的自由。”问题出在“和宗教信仰”五个字上,代表中有人提出,说改革“宗教”可以,改革“信仰”则不妥,并且第八十八条已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所谓“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就是说:你信仰宗教也好,不信仰宗教也好;你可以信这种宗教,也可以信那种宗教;信了,又可以不信;本来不信,后来也可以信。既然有了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第三条再讲“改革宗教信仰的自由”,就重复了。这是西藏代表提出的意见,说这样写法不好,似乎是不要宗教了,说“改革宗教”还可以。历史上的宗教改革很多,比如天主教、基督教、佛教、喇嘛教的改革等等。我看这一条意见是有理由的,把“和宗教信仰”五个字删掉,改为“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因为有第八十八条,删掉这一句没关系,免得误会,免得重复,也免得文字不通。语文学家反对这样写,说“改革信仰”不通。这一条完全是抄《共同纲领》的。可见,《共同纲领》还不是也有缺点。这一点,刘少奇同志的宪草报告中应当提到。
说到可能存在的问题,毛泽东指出,宪法不是天衣无缝,总是会有缺点的。“天衣无缝”,书上是这样说过。 “天衣”——我没有看见过,也没有从天上取下来看过,我看到的衣服都是有缝的,比如我穿的这件衣服就是有缝的。宪法,以及别的法律,都是会有缺点的。什么时候发现,都可以提出修改,反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年一次,随时都可以修改。能过得去的,那就不要改了。最后,毛泽东说,这是一个比较完整的宪法了。最先是中共中央起草,然后是北京500多名高级干部讨论,全国8000多人讨论,然后是三个月的全国人民讨论,这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000多人又讨论。宪法的起草应该说是慎重的,每一条、每一个字都是认真推敲了的,但也不能讲是毫无缺点,天衣无缝。
195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了共和国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共和国第一部宪法由此正式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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