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 权利 救济——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人权保障

2012年03月08日08:57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救济 人权保障 犯罪嫌疑人 修正案草案 上诉不加刑 庭前准备程序 权利保障 保障措施 权利救济 权利实现

四、对特殊人群的人权保障措施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不仅对普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进行了各个层面的规范,更把目光投向了各类更为弱势的特殊人群。

针对特殊人群的特别程序规范,是“天平倒向弱者”这一刑事诉讼基本理念的进一步延伸,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弱者地位使然,因此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给予了他们专门的程序保障、增加了他们的诉讼权利和救济手段。

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一次审议稿专门为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而创设的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二审稿中更名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共新增11个条文,明确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必须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其中包括要求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必须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要求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要求在讯问和审判时,必须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并且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要求对于审判时被告人不满十八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该特别程序中更为引人注目的人权保障措施是:设立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要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根据情况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设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就由检察官对未成年人适用特殊的人权保障措施;设立与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未成年人前科报告义务特别规定相协调的未成年人犯罪纪录封存制度,规定犯罪时不满十八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除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而进行查询的单位,也必须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同样,对于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这一特殊群体,也应当为其规定专门的强制医疗程序,从而保障他们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利。在这次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中,就把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决定权赋予不承担防卫社会职能的法官,因此,如果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在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而且,在各方共识的基础上,修正案草案第二次审议稿增加了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被申请人或被告人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规范。由此可见,作为犯罪嫌疑人大宪章的刑事诉讼法,沿着人权保障这样一条主线所进行的修法,一定会百尺竿头,更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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