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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
外界期待修正案审议能有更大突破
基于长期以来刑讯逼供屡见不鲜饱受诟病,这次刑诉法大修对“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作了明确规定,此举最受外界称道。
除此之外,“引入专家证人制度”也是本次刑诉法大修一大亮点。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肖飒认为,刑事诉讼法草案第191条规定控辩双方均可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作为证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此规定有利于质疑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增加庭审对抗性,保障被告人人权和律师辩护权的实现。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汪海燕认为,根治刑讯逼供或者其他非法取证的顽疾,仅依靠某一项或几项制度未免过于理想化。“《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针对刑讯逼供问题,推出了由上述四项内容组成的一整套解决方案,与原刑诉法相比,已经有了很大突破,但仍然有两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其一,立法者仍然规定对侦查人员的讯问,犯罪嫌疑人负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其二,需赋予律师讯问在场权。”她说。
对于刑诉法修正案引发的社会热议,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研究会副会长王敏远认为,对审议取得的进步应当予以积极肯定,但仍存在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的问题,期待在“两会”期间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时能有更大突破。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所所长刘玫教授也表示,第九届、第十届两届全国人大均将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列入了立法规划,历经了十年,此次修改实属来之不易,学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及司法从业人员都对立法修改寄予厚望。大家的共同愿望是通过这次修改,切实能够使得我国刑事诉讼法更加科学、更加进步。
■回顾
刑事诉讼法立法修法历程
刑事诉讼法于1979年制定,自1980年1月1日起实施。该法从体例上分为四编(第一编,总则;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三编,审判;第四编,执行),共有164条。刑事诉讼法对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民主与法制建设向前发展,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列入立法规划。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开始针对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情况及在存在的问题展开调研,并委托专家提出修改建议稿,以供立法参考。
在此基础上,199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拟定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步审议。1996年2月再次提交进行审议。1996年3月5日,修正案提交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审议,并于当年3月17日获得通过。首次修订后仍为四编,共225条,其中修改内容110多处,增加条文61条。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自2009年开始进行立法修改的研究起草工作,并形成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后于2011年8月30日将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布,广泛征集意见。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2011年12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请本次全国人大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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