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验证监督检查
第一节对商业银行验证工作的检查
第一百三十八条监管部门应检查评估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内部验证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确保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算的信用风险资本要求、内部模型法计算的市场风险资本要求和高级计量法计算的操作风险资本要求充分反映银行的风险水平。
第一百三十九条监管部门应评估商业银行所采用的验证方法的合理性和适用性,重点关注验证工具和方法是否与资产组合的风险特征及验证各个阶段的特点相适合。
第一百四十条监管部门应将验证数据管理流程和IT系统纳入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监督检查,评估验证工作的可靠性。
第一百四十一条监管部门应审查商业银行的验证阶段是否覆盖了本指引要求的全部验证工作,重点关注各验证阶段间的衔接情况,检查定期持续监控主要发现是否作为全面验证的依据、全面验证结果是否作为定期持续监控指标的制定依据。
监管部门应评估商业银行验证触发机制和应变机制的执行情况,检查验证中发现问题是否得到及时纠正。
第一百四十二条监管部门应检查商业银行验证结果的运用情况,评估商业银行根据验证结果完善风险量化模型和支持体系的情况,确保验证结果促进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持续优化。
监管部门应了解商业银行用于基准测试的基准选择依据,评估基准测试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必要时银监会应要求商业银行提供相关信息,通过机构间比较衡量各商业银行验证工作质量。
第一百四十三条监管部门应审阅商业银行验证有关文档,并根据文档抽样复制相关验证工作,评估文档的有效性。
第二节 监督管理措施
第一百四十四条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的验证工作不满意时,可对商业银行资本高级计量方法进行独立验证。
第一百四十五条监管部门应持续监督检查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审慎性,如果监管部门认为相关计量体系有低估资本的情况,应要求商业银行及时改进,必要时补充资本。
第一百四十六条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有关模型重建或调整的全面验证情况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监管部门应根据商业银行验证结果评估模型调整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并适时要求商业银行降低风险、增加资本。
第一百四十七条监管部门应通过审阅商业银行内部验证报告等非现场监管方式,了解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情况,非现场监管的主要发现可作为确定现场检查的重要参考。
商业银行定期向监管部门提交的内部验证报告应有助于监管部门了解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运行、验证和修改情况,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商业银行对所提交的内部验证报告进行详细说明。
第一百四十八条监管部门应定期评估商业银行对验证工作的内部审计报告,如果监管部门认为内审的作用没有达到本指引第二章中的要求时,有权要求商业银行聘请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外部审计。
第一百四十九条商业银行验证情况是其资本计量高级方法获得监管部门审批的重要依据,获准使用高级计量方法商业银行的验证工作如无法持续达到监管要求,银监会有权要求其限期整改,如逾期仍未达标监管部门有权取消其使用高级方法计量资本的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百五十条参照银监会有关新资本协议实施监管指引建立风险计量体系的其他商业银行,可参照本指引建立验证体系,提高风险计量体系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第一百五十一条本指引所称计量模型,包括理论模型及相应的计算机编码程序。
第一百五十二条本指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五十三条本指引自2009年 月日起施行。对本指引颁布前已投产的资本计量模型和支持体系,商业银行应按照本指引的要求评估投产前验证工作情况,补充相应文档,并证明其定期持续监测和投产后全面验证已达到本指引有关投产前验证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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