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市场风险内部模型验证
第一节 总体要求
第九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对用于市场风险资本计量的风险价值模型以及与之相关的产品定价模型进行验证。模型验证所针对的市场风险范围与按内部模型法计提市场风险资本的市场风险范围一致。
第九十二条商业银行引入模型估算新交易产品或新交易业务的风险价值时,有关模型应经过投产前验证,确保模型对该产品或交易的估值和风险计量达到内部模型法要求。
第九十三条商业银行投产前全面验证报告应作为有关模型应用于新产品、新交易的审批依据,验证结果应作为定期持续监控指标阈值的确定依据。
第九十四条商业银行应每日通过返回检验等手段对投入使用的市场风险内部模型进行持续监控,监控过程及结果文档记录应确保独立第三方充分了解持续监控情况。
第九十五条如返回检验结果突破次数超过设定阈值,应及时书面报告商业银行内部负责市场风险管理的高级管理层成员,并适时启动投产后全面验证。
第九十六条当商业银行持续监测结果表明需要对内部模型进行全面验证、或市场风险内部模型出现如下变更时,需全面验证模型对风险变化的反映能力:
(一)当内部模型的假设、计量方法或使用的市场数据类型、数据加工方法发生重大改变时
(二)当市场发生显著的结构性改变或商业银行的业务组合构成发生重大改变,从而可能使内部模型不再足以包含所有影响市场风险的重要因素、或无法适用于当前状况时
(三)当由于增加新的模块及功能导致系统升级。
第九十七条即使未出现第九十三条所述情形,商业银行也应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对市场风险内部模型的全面验证和评估,以确保模型可满足市场及本银行业务发展的需要。
第九十八条高级管理层除应履行本指引第二章的一般性职责外,还履行下述工作职责:
(一)了解模型原理和基本方法、假设条件和局限性,正确理解模型结果和相关报告。
(二)指派专门团队进行内部模型验证工作。
(三)负责模型用于本银行资金交易业务的市场风险管理工作或市场风险资本金计提的审批工作。
(四)批准并授权对模型进行修改或重新开发。
第九十九条市场风险验证主体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从理论逻辑和本银行实际情况出发,对逻辑及概念的合理性进行独立评估,评估分析产品录入是否准确,对有分拆录入的交易,评估分拆方式是否合理。
(二)通过基准测试与其他模型进行比较,如建立平行模型或业界使用的其他模型。
(三)将模型得出的结果与实际数据进行比较,如通过对风险价值模型进行返回检验。
第一百条商业银行市场风险验证的文档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对于商业银行自行开发的模型,模型开发团队应提交开发过程文档,具体包括:模型理论推导、编码说明、程序源代码、开发过程测试及验证文档、使用说明等;完整的模型开发文档应满足复制模型的需要。采用外购模型的商业银行,应向系统提供方要求提供充分的模型使用手册及技术文档,如模型所用理论公式等。这些文档在模型的审核及验证工作中是不可或缺的。
(二)模型验证团队需提供完整、充分的验证文档,包括模型理论说明、定价公式推导、数据来源、平行模型结果对比等。模型验证人员还需在验证报告对模型的有效性进行判定,并说明原因。
第二节对市场风险内部模型输入数据、假设和参数的验证
第一百零一条商业银行需确保其输入市场风险内部模型的数据准确、完整、及时。模型输入数据可分为交易及头寸数据、市场数据及模型的假设和参数。
第一百零二条交易及头寸数据,包括手工输入或由系统接口导入的数据。商业银行应确保其市场风险内部模型中的交易及头寸数据传输顺畅、数据准确有效。
模型初建时,商业银行应选取验证时点,对该日的新增交易数据及持仓数据进行比照;对于模型变更等其他类型验证,商业银行可采取抽样方式进行输入数据的验证。
第一百零三条市场数据,是指由第三方外部机构提供的用于产品估值及风险价值计算的数据,包括收益率曲线、汇率等。商业银行可通过比照多个外部机构提供的数据进行交叉验证;或者可以通过自行编程、Excel计算表等方式处理原始数据并与之前加工后的数据进行比较,以验证市场数据加工的准确性。
第一百零四条如果商业银行针对其自有的投资组合、交易对手、客户建立了更适合的市场数据采集或计算方式,可采用自行生成的市场数据作为模型输入数据,但必须事先向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后方可正式采用。在此过程中,商业银行应至少提供如下资料:
(一)本银行自行开发的市场数据采集或计算方法的详细说明及技术文档;
(二)本银行自行开发的市场数据采集或计算方法相对于第三方独立机构的优势。
第一百零五条对于内部模型主要假设和参数的验证,商业银行可以采取基于理论损益的返回检验。商业银行还可以根据自身风险和组合结构特点,自行采取以下一种或若干种方法,以更好地对内部模型的假设和参数进行验证;如果监管机构认为必要,可以要求商业银行必须采取以下一种或若干种方法作为常规模型验证方法的补充。
(一)对更长历史期间(如三年)进行基于理论损益的返回检验,以提高返回检验的效力;但如果在上述更长的期间内,商业银行的内部模型或市场状况曾出现重大变化、以致历史数据无法适用,则不应采取此种方法。
(二)对99%置信区间以外的进行基于理论损益的返回检验。(三)对商业银行的子组合(尤其是包含重要市场风险的子组合)进行基于理论损益的返回检验。
第三节对市场风险内部模型计算处理过程的验证
第一百零六条商业银行如采用风险价值(VaR)模型计量市场风险资本金,应对风险价值模型中的单个产品定价模型及风险价值模型分别进行验证。
第一百零七条商业银行应对其VaR系统中的各类产品估值和定价模型进行验证,以避免由“定价黑匣”带来的损失。验证主体应根据模型开发文档,对不同产品定价模型进行逐项推导,判定其准确性和合理性;还应通过自行建模、平行计算、提取第三方机构公布定价数据等方式进行验算,验证模型结果的准确性。
单个产品定价模型验证可根据产品类型及特征,抽取一定产品或交易样本进行。
第一百零八条商业银行应基于对风险价值模型中的单个产品定价模块的验证,对模型输出的风险价值进行验证。银监会鼓励有能力的商业银行选取部分有代表性的交易,按产品类别建立平行模型计算风险价值,并将结果与内部模型计算的风险价值结果进行对比。。对于持有头寸较大、产品较复杂的商业银行,风险价值模型复制难度较大,可采用理论损益的返回检验,将内部模型计算得出的风险价值与当日理论损益进行对比。
商业银行应记录内部模型计算得出的风险价值和验证对比结果,并参考《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监管指引》中的返回检验突破次数及所属分区对模型进行相应处理。
第一百零九条在进行内部模型验证时,商业银行内部需根据其日常风险管理的经验及需求,预先确定合理的容忍度水平;并将验证过程产生的差异与容忍度水平相比较;如果差异超过容忍度水平,模型验证主体应根据问题类型及时将问题反馈模型开发主体/外部的模型提供商或市场数据供应主体,并报知高级管理层;同时,模型验证团队需与开发团队、模型提供商或市场数据提供商共同确定问题产生原因,并尽快进行模型或市场数据的修正和完善。如果问题是由模型提供商或市场数据供应主体造成的,商业银行还应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四节对市场风险内部模型输出及报告的验证
第一百一十条商业银行需对模型报告系统进行验证,确保模型结果转化为可用的决策辅助信息过程的合理性。需验证的模型报告内容包括:
(一)供高层管理者阅读的输出概要
(二)模型运行结果
(三)模型主要假设和局限性的阐述
(四)对于模型假设和参数的独立审查意见
(五)作为模型结果及假设的补充,还应定期提供敏感性分析、情景分析结果
(六)审计团队定期提交的模型输入数据的审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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