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对评级模型的验证
第五十八条验证主体应对评级模型的关键定义的合规性和持续有效性进行核查,主要包括违约定义与损失定义。
(一)审查违约定义与损失定义的界定与标识是否反映《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的核心要求,违约定义的客观标准与主观认定是否合理。
(二)损失定义及实际执行是否持续涵盖直接成本、间接成本等具体内容。在业务实践中是否具有合理性与可操作性。
第五十九条验证主体应评估模型细分的依据和合理性,确保模型能够准确反映风险暴露风险特征。
第六十条验证主体应对评级模型方法论进行验证,评估所选模型的内在逻辑、合理性、适用性与局限性,同时应有证据证明所选评级模型方法能够准确反映评级对象的风险特征和周期特征。
验证主体应评价不同评级方法论对估值准确性和稳定性的影响。
第六十一条验证主体应评估模型参数和基本假设是否与实际资产组合的风险特征和外部经营环境持续保持一致,在经济环境发生改变时,相关假设和参数是否持续合理。
第六十二条验证主体应检查建模过程的合理性,包括样本选取逻辑和依据、数据清洗方法与过程、模型参数选择、单变量分析、多变量分析、样本与总体的映射依据等。建模及模型优化过程应有专门文档,确保第三方复制。
第六十三条验证主体应对模型结果进行验证。
(一)对债务人评级模型,结果验证包括集中趋势确定的合理性、输出得分与等级对应过程与结果、模型输出结果与人工干预最终结果的关系、等级与违约概率对应的合理性等。
(二)对债项评级模型,结果验证包括不同种类债项的债项级别或违约损失率确定过程与结果的合理性,债项评级模型输出结果与人工干预最终结果的关系等。
(三)对于零售风险暴露,应检查评分与风险参数对应关系、实际结果与风险参数估计值的合理性,检查风险分池的逻辑、结构是否合理,基于风险划分的风险参数计量结果是否准确,资产池是否符合池内同质性和池间异质性要求。
第六十四条验证主体应检查模型的使用测试结果与实际业务的吻合性,并就使用范围建立文档。
第六十五条验证主体应采用外部基准测试的方法验证低违约资产组合的评级模型,若银行采用自行验证方法时,应充分考虑数据不足的影响,应将可能获得的数据都考虑进验证过程中,并采取适当的数据加强方法来弥补数据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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