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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指引(意见稿)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2009 年 08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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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指引

(第3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验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验证,是指采用资本高级计量法的商业银行对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市场风险的内部模型法、操作风险的高级计量法及其支持体系进行持续检查,完善自我纠正机制,确保资本计量充分反映风险水平。

商业银行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计算监管资本要求,应按照本指引要求建立验证体系。

第四条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算信用风险监管资本要求,应根据本指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的要求,对内部评级体系进行验证,确保模型能够有效量化风险,评级体系运行稳定可靠。

第五条商业银行采用内部模型法计算市场风险监管资本要求,应根据本指引和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内部模型法监管指引》的要求,对市场风险内部模型及支持体系进行验证,确保模型理论正确、假设合理、数据完整、模型运行情况良好、计算准确、使用分析恰当。

第六条商业银行使用高级计量法计算操作风险监管资本,应根据本指引和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和《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的相关要求,对操作风险高级计量模型及支持体系进行验证,证明高级计量模型能够充分反映低频高损事件风险,审慎计量操作风险的监管资本。

第七条银监会按照本指引对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验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商业银行验证工作的总体要求

第一节 验证目标和范围

第八条商业银行对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验证承担主要责任,并通过建立完善的验证体系实现以下目标:

(一)增强高级计量方法的稳健性和可靠性;

(二)建立纠正机制,改进高级计量方法的风险预测能力,促进方法和体系的持续改进;

(三)增进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和相关人员对计量模型的理解,充分认识模型的局限性,完善模型结果运用,确保资本计量反映商业银行的风险水平。

第九条商业银行对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验证工作主要包括对计量模型和支持模型应用的政策、流程等体系(以下简称支持体系)的验证。

第十条商业银行对资本计量高级方法计量模型进行验证时,应重点关注对模型开发样本数据、模型方法、重要假设和参数、模型开发过程和模型结果应用等方面的审查。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对用于资本计量的自行开发模型和外购模型进行验证,确保模型适用于本银行实际资产组合。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对支持体系进行验证时,验证范围应包括计量模型使用政策和流程、模型用户反馈信息、模型相关文档记录等方面。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的验证工作应当关注模型结果在业务部门的表现和使用情况,验证主体应向高级管理层和模型用户提供验证结果和其他反馈信息,以推动计量模型及其支持体系的持续完善,推动模型结果的深入应用。

第二节 验证阶段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的验证工作是一个持续进行、不断循环的过程。验证可分为内部投入使用前全面验证(以下简称投产前全面验证)、定期持续监控和内部投入使用后全面验证(以下简称投产后全面验证)三个阶段,每一阶段验证结果应作为启动下一阶段验证以及改进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的投产前全面验证应包括对计量模型开发工作的验证,重点验证计量模型方法的合理性、关键定义的合规性、数据的真实完整性、计量体系风险量化的有效性等。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相关计量模型和支持体系正式投入使用前,应进行全面验证。验证工作应涵盖相关政策、流程、模型、数据、IT系统、文档记录等方面内容,确保对计量模型和支持体系的稳健性、可靠性和合规性作出全面评估。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对资本计量高级方法进行定期持续监控,及时了解计量模型的表现,分析模型运行环境或假设条件发生变化对模型结果的影响,监测支持体系的运作状况。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进行投产后的全面验证时,应针对已投产的计量模型和支持体系进行全面检验和测试,形成综合评估结果,为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改进提供依据。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不同计量体系的特点确定全面验证的频率。

第三节 验证治理结构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验证治理结构,确保验证工作持续、有效、独立地开展,并为持续改进资本计量高级方法提供依据。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建立经董事会或其授权委员会批准的验证政策,确保验证工作的规范性和独立性,并有效融入风险计量和日常管理体系中。验证政策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明确董事会及其授权委员会、高级管理层、验证主管部门、验证部门或团队(以下简称验证主体)、计量模型设计开发部门或团队(以下简称模型设计开发主体)、计量模型应用政策制定部门或团队(以下简称政策制定主体)、计量模型应用部门或团队(以下简称模型应用主体)和审计部门在验证工作中的职责,确保验证结果达到设定标准是资本计量高级方法获得内部批准的前提条件。

(二)明确资本计量各类高级方法的验证范围、执行主体和基本方法,建立定期评估、更新验证工具和方法的机制。

(三)明确投产前全面验证、定期持续监控和投产后全面验证的执行主体的确定原则,确保验证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四)明确投产前全面验证、定期持续监控和投产后全面验证的流程管理及结果运用政策,确保建立纠正机制,对计量模型和支持体系进行持续改进。

(五)建立验证工作的报告机制,明确各项验证工作的报告线路、频率、报告格式、详略程度和审批权限等。

(六)建立并持续改进文档管理要求,确保验证过程能够被独立第三方检验和复制。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及其授权委员会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本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体系框架和特点有概括性了解。

(二)审批或授权审批验证工作相关政策,每年听取一次有关验证政策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监督高级管理层建立健全验证政策和执行机制,确保本银行有足够资源独立、有效地开展验证工作。

(四)确保内部审计部门通过应用系统的和规范的方法对验证过程进行独立和客观地监督和评价。

第二十二条高级管理层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深入了解本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体系框架和特点,了解影响计量模型的主要风险因素。

(二)组织制定本银行验证工作相关政策,建立健全验证流程和管理制度,确保验证工作在合理运用模型结果、推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改进等方面持续发挥作用。

(三)组织开展本银行的验证工作,明确各阶段验证工作的执行主体,界定计量模型设计开发主体、模型应用主体、数据提供者等各相关方职责,配备足够的人力和信息科技资源,确保验证工作的独立性。

(四)定期检查验证方法、工具及内部设定标准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并定期听取验证工作的详细汇报。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有关投产后定期持续监测和全面验证的情况报告,视情况听取投产前全面验证情况的报告。

(五)清楚了解现有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存在的问题对本银行风险计量、业务活动和资本充足性的影响,负责审批重大修改或重新开发建议,向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汇报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修改情况。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应指定验证主管部门,负责集团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验证工作,并组织开展本银行不同层面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验证工作。

验证主管部门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集团或本银行验证政策的组织落实,统一验证工作框架和理论方法,规范验证工作流程。

(二)组织开展集团或本银行的全面验证工作,负责重要风险资本计量方法的投产前和投产后全面验证。

(三)协调开展本银行各类风险计量高级方法的验证工作,明确各阶段的验证主体。

(四)撰写集团或本银行验证报告,确保董事会及其授权委员会、高级管理层和模型应用主体了解集团和各层面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验证情况、主要验证结果和改进建议。

(五)向计量模型设计开发主体、模型应用主体反馈验证信息,提出改进和纠正建议。

第二十四条验证主体的职责设定应满足独立性要求。投产前和投产后全面验证工作的执行主体应与计量模型设计开发主体保持独立,定期持续监控和投产后全面验证工作的执行主体应与政策制定主体、模型应用主体保持独立。验证执行主体不应从模型应用主体的商业活动直接获益。

第二十五条计量模型设计开发主体应负责提供验证工作所需建模数据样本、模型方法、重要假设、建模过程、使用说明以及模型局限性等方面的文档资料。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建立一套关于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工作的报告体系。根据验证类别、频率、重要性和报告用途的不同,报告体系应明确各类验证报告的发送范围、报告内容及详略程度,确保报告信息与报送频度满足本指引和银行内部风险管理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本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工作进行监督,评估验证政策、管理架构、组织流程、实施重要环节和报告机制等的适用性、独立性和有效性,确保验证主体能够对模型和支持体系进行独立公正的查验。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应至少每年开展一次,涵盖验证工作的全过程。内部审计部门应及时向高级管理层反馈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定期向董事会或其授权委员会报告审计结果。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本银行验证工作政策、流程和方法。

第四节 验证流程和方法

第三十条商业银行对每一阶段的验证都应建立相应的程序,明确验证范围和内容,选择合适的验证方法,制定详细验证操作规程,合理安排各项验证工作的顺序与验证频率,确保验证工作按计划运行。

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的验证流程应包含验证触发机制,确保验证过程能够及时捕捉计量模型表现和支持体系的变化,适时启动验证工作。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的验证流程应包含应变机制,确保验证对象或验证工作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重大调整时,可及时记录和检查验证工作的变化,做好应对变化的工作预案,确保变化不阻碍验证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充分了解资产组合风险特征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特点,对不同资产组合的不同风险设计适合的验证工具和方法,确保验证技术手段能有效实现验证目标。

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同时采用定量和定性的验证方法。定量验证侧重于通过统计方法等技术和数学计算,对比计量模型估计值与实际结果。定性验证侧重于通过专家评估等方法,评估计量模型和支持体系相关治理结构、政策、流程、控制、文档管理、模型结果运用等情况。

第三十五条验证主体应充分了解不同模型方法的局限性,针对计量方法的特点进行重点验证。

第三十六条银监会鼓励商业银行建立自动监测系统,确保持续定期监测工作流程和标准的一致性。

第三十七条验证主体应对验证过程进行全面记录,形成文档。文档应至少包括验证范围、内容、方法、步骤、结果、报告、已识别的缺陷以及整改措施、改进情况评估等。

第五节 验证支持体系

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一套完整的验证数据管理流程,确保验证工作基于准确、适当和完整的数据。

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具备能够有效支持验证工作的IT系统,提高验证工作的自动化程度,提升验证工作的频率和准确性,关于IT系统的内部控制要求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

第四十条验证数据管理流程应包括以下方面:

(一)建立支持验证工作的数据集,能够完成输入数据的清理筛选、逻辑检验、后台不同来源的数据对账等功能,确保用于验证数据的准确性。如需建立验证样本数据集,应明确抽样标准。

(二)制定数据存储的管理办法,确保数据长期存储的安全性,满足验证工作对于数据观察期的要求。

(三)制定手工录入数据规则,为数据输入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减少手工数据输入错误。

(四)定期对验证数据的质量进行评估。

第四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保存与验证工作相关的各类重要文档,详细记录验证工作的全部内容,确保验证工作能够被检验和复制,包括:

(一)高级计量方法开发技术文档;

(二)各阶段验证工作的分析文件和报告;

(三)政策和流程的形成依据;

(四)根据验证工作采取改进纠正措施的记录;

(五)向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的汇报材料;

(六)内部审计报告;

(七)其他有助于第三方了解验证合规性的文档。

第三章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验证

第一节 总体要求

第四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对内部评级体系进行投产前全面验证,确保内部评级模型具备投入使用的基本条件,内部评级体系满足《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的最低要求。投产前全面验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

(一)对风险参数量化模型及其他评级相关模型进行开发阶段验证,并涵盖风险量化的数据选取、参数估算、映射和参数应用四个阶段,包括对风险参数量化政策、流程、关键定义、样本数据、模型基础假设和方法论等的验证。

(二)对评级治理结构、评级体系设计、评级流程以及支持内部评级的IT和数据管理进行验证。

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投产前全面验证报告应作为内部评级体系投入使用的审批依据,有关验证结果应作为定期持续监测指标阈值的确定依据。

第四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对内部评级体系进行定期持续监控,通过一系列监测指标评估计量模型和评级体系的表现,确保评级体系得到合理应用,有关计量模型的风险区分、校准能力和稳定性达到内部设定标准。定期持续监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评级治理工作情况。

(二)评级系统运作情况,包括评级流程、评级推翻情况。

(三)评级政策执行和调整情况。

(四)评级使用情况。

(五)数据存储和管理、维护情况和数据质量。

(六)评级指标或风险变量的稳定性和预测性。

(七)评级模型的稳定性。

(八)评级分布和评级迁徙情况。

第四十五条商业银行应根据不同资产特点结合客户履约表现更新情况确定合理的监控频率,形成监测分析报告。遇重大市场变动时,商业银行应及时更新监控频率。

第四十六条当设定监测指标突破阈值时,商业银行应适时启动投产后全面验证。

第四十七条商业银行应结合对评级体系有效性年度检查,对内部评级体系进行全面验证,为内部评级体系继续使用或全面优化提供依据。当商业银行资产组合、授信政策及流程发生实质性变化,或经济周期等外部环境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影响评级体系运行环境时,商业银行应及时启动全面验证。

第四十八条商业银行应根据本银行内部评级体系和风险参数量化模型的特点,采用至少两种以上方法分别验证模型的风险区分能力、准确性和稳定性。验证主体在了解模型逻辑和局限性的基础上,应能说明所选用验证方法的理由及适用性,并了解这些方法的限制。

第四十九条对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和合格循环零售风险暴露,至少每年重新确定一次存量客户的分池;按照归入零售风险暴露小企业的标准,至少每年重新确定一次哪些小企业归入零售风险暴露。

第五十条商业银行应通过基准测试评估现行评级体系与其他评级结论的差异。商业银行可根据所分析的评级模型特征和评级体系选择合理的基准,对模型结果和评级体系评级结果分别进行基准测试。

第二节 对数据的验证

第五十一条验证主体应对评级体系所用数据进行验证,包括对模型开发样本数据和评级运行实际业务数据的验证。

第五十二条验证主体应对数据的完整性、一致性和全面性进行验证,审核模型自动输入数据和人工补录数据的采集范围是否适当、采集标准是否一致。

第五十三条验证主体应对数据的准确性进行验证,审核模型输入数据真实可靠,避免数据输入出现重大偏差。

第五十四条验证主体应运用勾稽关系检查、横向比较、趋势分析、缺失值、异常值、极端值等方法进行数据质量分析与检查,验证数据在单一时点上经受逻辑检验的能力,以及在多时点间连续性和一致性能够经受统计检验、业务检验与逻辑检验的能力。

第五十五条商业银行进行投产前验证时,应对建模样本数据进行审查。

(一)验证样本完整性时,应重点评估样本数目、观察期、满足建立评级模型基本要求的情况,分析样本数据的选取数量、选取时间段和采集频率对风险参数估计值准确性的影响。

(二)验证样本数据全面性时,应重点评估样本选取方法与步骤对样本数据代表性的影响,评估样本数据反映本银行信用风险暴露特征、信贷政策及外部经营环境的能力。

(三)验证样本数据准确性时,验证主体应审核数据清洗方法与过程对数据准确性的影响,并全面校验违约客户和违约债项的标识情况。对于需采用抽样方法验证准确性的风险暴露,应分析抽样方法的代表性。

(四)审核模型开发团队对样本数据集主要缺陷的理解和处理方法,评估上述处理对模型开发的影响。

第五十六条验证主体进行投产后全面验证时,应定期对评级体系所使用数据和会计数据进行对账,评估数据一致性程度。

第五十七条使用外部数据进行内评体系设计以及验证的主体,应证明所使用的外部数据符合其内部资产特征,外部数据与内部资产池定义一致,以及数据分布的关键指标相近等,并定期检查(至少每年一次)检查继续使用外部数据的合适性。

来源: 银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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