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50年代末到80年代初,义务教育体制深受公共服务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城镇地区义务教育由地方政府提供,义务教育财政预算水平较高,地方政府负责根据中央政府指示实施。农村地区“以集体办学为主,国家投入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多渠道筹资方式。
20世纪80年代开始,中国义务教育体制经历了根本性的结构变迁。随着1993年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颁布,中央政府负责制订教育政策和法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基础教育发展规划,并协调各县级政府之间的教育事业性经费支出。结果,实施义务教育的责任,城市落在市区政府,农村则落在县级政府,将筹资责任转移到了乡镇政府。由于乡镇财政既难以保障教师工资按时全额发放,也难以维持学校日常运转,中国政府开始不断调整和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从2001年开始,逐步形成了以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管理为主的体制;并将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西部及其他贫困地区义务教育的水平,促进全国教育的均衡发展。
经费来源多元化
中国义务教育各项改革是在财政分权的背景下逐步推进的,最初的重要目标是实现义务教育经费来源的多元化,加快义务教育事业发展。1985年5月,中国政府《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提出,“把发展基础教育的责任交给地方,有步骤地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关于地方的职责划分,原则上确定由各省(市、自治区)决定。执行中,各地基本采用“县办高中,乡办初中,村办小学”的做法。这个政策,使农村义务教育的责任落到了乡镇政府头上。1986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颁布后,各省(市、自治区)相继制定实施义务教育法的地方法规。
随着中国改革的逐步深入,教育投资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义务教育经费来源变得多元化,但带来了义务教育经费来源的合理性问题。
1994~2001年期间,中国义务教育经费约80%由乡镇政府负担,9%左右由县财政负担,省财政负担11%(见图2.2)。中央财政负担很少,不足2% 。而乡镇基本上属于“吃饭”财政,这样,实际的后果是把农村义务教育的一些负担转嫁到农民身上。减轻农民的教育负担成为2001年以来的一系列改革的动因。
为全面解决农村义务教育的困难,国务院于2001年下发《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让县在义务教育提供上发挥主要作用。这使农村义务教育状况有所改善。但是,由于国家未对中央、省、市和县级政府的具体投入责任进行划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困难的问题再度凸显出来。2003年国家审计署统计报告显示,在所调查的50个县中,2001年底,义务教育的负债达24亿元,到2003年6月底,上升至39亿元。有的县80%以上的中小学都有负债 。为解决这一长期困扰问题,政府又进行了新的政策调整。
图:1994-2001年义务教育经费来源
数据来源: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中国农村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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