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问责仍期待制度突破
记者:其实,在十七届四中全会召开之前,社会各界一直都在关注“制度反腐”的问题。我们在查阅资料时发现,“制度反腐”的最早提出是在29年前,邓小平同志用“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的通俗说法,在党内发出了“制度反腐”的先声。
此后,围绕“预防、惩治、监督、激励、教育”等诸多反腐环节展开的制度建设在层层推进,至今仍在不断延展。其中,最引人关注的莫过于“问责”制度。关于这一问题,本报曾作过大量报道。从这些报道中可以看出,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经历了由权力问责到制度问责、由事故问责到行为问责、由“运动式”问责到经常性问责的发展历程。
林喆:制度完善的过程需要决策者不断有新的想法,这就是制度的创新。如果一项制度实施不好或者不能实施,那么我们就要改变原来的思维方式,让制度能更好的实施。一个发现不了问题的制度一定是存在缺陷的。
以“问责制”为例,现在媒体上频频出现“问责风暴”这样的字眼,问责制也的确在向“制度化、法律化”方向发展,但目前问责制的制度设计还不能说已经完善了。尤其是在问责主体、客体和程序等问题的设计上,都还存在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首先是“有责必问”的实施并不彻底。我们可以看到,并非所有重大安全事故都被问责了,如多次发生的煤矿坍塌、爆炸伤亡事故以及沉船事故,个别领导干部不但没有被问责,反而还得到了升迁。
其次是责任者应该追究到哪一层次不明确,问责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势必留下某些官员被问责后为复出而“跑官”的隐患,甚至不排除个别人欲借问责打击异己的可能。
最后是应当给问责双方充分、平等的发表意见的机会,在问责程序的运行中,应当更多地关注被问责官员的权利,给他们开辟更有效的权利救济渠道。
记者:如教授所言,正是因为存在上述问题,官员问责虽已开始进入制度化操作层面,但还未成熟,仍期待着制度上的突破。那么,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要最大程度地发挥问责制度遏制腐败的作用,我们应该怎样做?
林喆:首先是在问责中要求“一追到底”,如对于落马官员的贪腐行为,或重大决策错误或事故、事件的发生,责任追究往往到直接责任人便止步,至于“谁推荐的”、“谁提拔的”、“谁考察(考核)的”、“谁审计的”、“谁监督的”、“为什么没有及时发现或阻止”等疑问几乎没有人提出,也不对之追究。所以,在一个地区或同一岗位上,官员的连续落马也就具有某种必然性。如,河南省交通厅几任厅长的落马,呈现出一种“前腐后继”之势。其他地方出现的一些腐败窝案、串案,也说明了对于大案责任追究的不彻底。
其次是对被问责者的复出,应该建立严格的审查制度和必要的程序。最近几年,被问责官员悄然复出的消息接二连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问责中存在所谓的“丢车保帅”现象。“车”既然站出来为“帅”顶了“雷”,他的迅速复出就具有某种必然性。而迅速复出也是“帅”回报或安抚“车”的一项积极措施。正是在“车”与“帅”之间存在着某种暧昧关系,导致了被问责者的低调复出、不经群众评议和回避公示的特殊方式。被问责者很快复出的现象反映出我们在用人制度上的缺陷。
其他各类制度创新与问责制度类似,都是要根据实际效果不断地修正制度,以达到反腐的最佳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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