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指期货”万事俱备
按照目前我国股市的运行机制,只有当股价上涨时才能赚钱,于是大量逐利资金会推动股价不断上涨,很容易造成股价泡沫。当股价下跌时,由于没有有效的反向操作机制,投资者只能在现货市场上进行被动性做空,从而形成市场超跌。假如有了股指期货,则能有效地平衡现货市场多空双方的力量,抑制股市的暴涨暴跌。
在金融危机中,期货市场是表现最好的资本市场。虽然历经了大宗商品的牛熊陡转,但期货行业一直保持稳定,鲜有期货公司倒闭。在危机集中爆发期间,有色金属价格波动最大,但有色金属行业由于全面参与了期市套保而转危为安,期货市场可谓危机下最佳的避风港。金融期货是现代期货市场的主体,股指期货更是重中之重。股指期货是股市系统性风险的最佳对冲工具,无论是建仓还是换仓、减仓,都可以利用股指期货来规避相应的价格波动风险。
从历史经验看,尽管股指期货因为其放大效应的出现,可能在具体合约推出后造成市场短期波动,但大多数有影响力的股指期货推出后都能起到推动市场长期上行的积极效果。股指期货除了其低廉的交易成本与高杠杆特性外,由于在制度设计上能够有效地将市场系统性风险与非系统性风险进行区分,因此以股指期货和其他金融品种的组合交易将满足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需求。
股指期货可以熨平证券市场的不合理波动,保障市场长期投资价值和财富效应。当前全球经济在中美的带领下逐步走出衰退,但这种局面还面临很多挑战,经济再次下行的风险依然存在,经济的不确定将会直接反映到证券市场。因此,后金融危机时代的经济复苏期,证券市场的不确定性将更强,波动更加剧烈,对股指期货这个天然良港的需要更加迫切。
中金所自成立以来,不断完善合约,培育投资者,强化系统测试。截至9月份,中金所已有全面结算会员15家、交易结算会员61家、交易会员25家,完全可以支撑起股指期货所需的流动性。国际经验早已证明,股指期货上市并不会改变股市的长期走势。始于上世纪80年代美国的股指期货目前已通行全球,世界上主要资本市场除中国的A股市场外,几乎都有股指期货和期权交易。借鉴国际资本市场在推出股指期货后的市场发展历程,中国的股指期货之路会走得更顺畅。
风险教育全面先行
早在1994年,也就是15年前,我国就出台了国债期货,目前运行已经相当成熟稳定。目前,从技术角度上讲,无论交易、清算,以及市场屏蔽等具体操作和程序上,股指期货已经做了3年的模拟交易试验,所有技术障碍基本被扫清。而投资者通过15年的历炼,对风险的认识、理解都已不存在问题了。因此,无论从投资者对风险的理解水平、承受能力,还是各种技术指标上,当前我国已经完全具备了出台股指期货的条件。
2006年以来,证监会就按照“高标准,稳起步”的原则,成立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积极筹建金融期货市场,修改和制订了相关的法规规章,还开展了股指期货的投资者教育活动。有关负责人也多次表示,中国股指期货的制度准备和技术准备已基本结束,在条件成熟的时候会适时推出。
融资融券与股指期货两者同样可以为证券市场提供做空机制,都是投资者的有效避险和投资工具。两者所不同的是,融资融券针对个股,而股指期货针对指数,两者有机组合之后可以构成全面的避险体系。这也为困扰国内投资者在特别是大型机构投资者面对可能发生的下跌风险“有力而使不出”的现状大有裨益,为投资者规避投资风险提供了可行之路。
双向交易机制
所谓双向即两个交易方向:买和卖;在现实生活中做生意一般属于单向交易机制,即你一定要先买进东西,才能将手上有的东西卖出去,而当你手上没东西时就不能再卖了。
而双向交易机制,则不管你手上有没有东西,你都可以买或者卖,只要你能提供一定的保证金作为抵押——其实你是和别人签订了买或卖的合约而已,并未涉及实物的交割。(所谓交割即我们通常说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在资本市场(或者说在投资领域),我们说的“买”也称为“做多”;“卖”就称之为“做空”;在现行的中国股市是实行单向交易制的,即你只有先买了股票后,才能卖掉,然后来赚取买卖之间的价差。而在期货、外汇等交易市场是实行双向交易制度的,因为在这的交易只是以特定价格买卖某种资产的合约。
融资融券历程
1.2006年6月30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2.2006年8月21日:《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发布。
3.2006年8月29日:中证登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4.2006年9月5日:《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公布。
5.2008年4月8日:证监会就《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若干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6.2008年4月25日:《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出台。
7.2008年10月5日:证监会宣布启动融资融券试点。
8.2008年10月31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贺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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